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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建四局六公司2007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8]7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0
实施时间: 2008-3-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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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4号)规定,中建四局六公司2007年度向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450万元,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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