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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06]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6
实施时间: 2006-1-26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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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我省计税公式为: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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