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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4]27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20
实施时间: 2004-8-20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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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国统一式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分为“自开”和“代开”两种,每份一式四联,其中抵扣联(绿色)为第一联。《货运发票》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手写填开一律无效。
  二、《货运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旧版《货运发票》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9月30日。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新旧版发票交叉使用期。我省新版《货运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发放,启用时间为2004年9月1日,旧版《货运发票》同时停止使用,相关内容见琼地税函〔2004〕115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后)。
  三、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式样的《货运发票》对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使用,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领会总局的通知精神,及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学习熟悉《货运发票》式样的有关规定,掌握好《货运发票》的开具要求,正确理解《货运发票》票面有关符号或标识所表示的含义以及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提高对《货运发票》稽核审查和信息比对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杜绝违规《货运发票》骗取税款进项抵扣,保障国家税款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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