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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4]29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13
实施时间: 2004-9-13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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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精神,目前不属行政许可仍由省局和市县局实行行政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等四项审批事项,省局琼国税发〔2004〕262号文已明确,但对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确认问题和对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事项尚未明确,经研究,现补充明确如下:
  一、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市县的,报省审批;在同一市县的,由市县局审批。具体管理内容和审批程序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琼国税发〔2000〕228号)执行。
  二、对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一律由市县局审批。具体管理内容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执行。
  三、纳税人申请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60天,否则一律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必须在次年的4月30日前批复完毕。
  四、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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