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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地税发[2006]23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2
实施时间: 2006-12-2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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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意见》(云政发[2006]1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的原则,做到五个同步,即税费申报同步、征收同步、管理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同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依法征费,应收尽收。
  一、缴费登记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地方税务机关不对其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在领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础情况表》(见附件一),确认缴费关系。
  (三)凡符合《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有关资料,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不需要或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其属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跨州、市及省属集中缴费的单位,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五)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按税费同管的原则变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迁出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其缴费情况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迁达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对其户籍管理资料进行备份后,才能进行注销处理。
  (六)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终止缴费的,应当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单,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等,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核实注销情况后,进行缴费注销处理。
  二、费款征收
  (一)社会保险费实行自主缴纳。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可以采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或者邮寄、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缴费,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表》(见附件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缴费服务工作。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如实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填报的缴费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开票征收。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有异议的,先暂按核定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核。经复核确有误差的,再行纠正。
  (三)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通过其开户银行将应缴社会保险费缴入财政专户。
  (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通过现金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费证》,于当日或次日(边远地区税务分局、税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或限额1000元内)汇总后开具《缴款书》,将社会保险费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传递有关资料;加强与专户银行、财政、社保经办机构对账。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问题时,要认真查找原因并及时处理,账目对清后,各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年终清算工作要按时间要求和年报表的有关事项认真填报,对欠费数的调整要说明原因并注意与月报表相衔接。
  (六)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及流程的通知》(云地税发[2006]136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费票证管理的通知》(云地税计[2006]21号)的要求,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票据的保管、领用、发放、开具、传递和缴销工作,确保票款安全。
  三、缴费管理
  (一)建立征收台账。坚持税费同征同管、全面监控、分类分级管理,是夯实社会保险费征管基础、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根本保障。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每户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台账》(见附件三),并定期对台账进行分析,对重点费源或欠费大户要分类管理、重点监控、重点督办。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重点费源、欠费大户标准。对年缴费额100万元以上或累计欠费额10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及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在填制的监控台账上分别加盖印章,按季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建立健全户籍档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逐户建立缴费户籍档案。对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一户两档”管理的要求,在建立税收征管档案的同时,建立社会保险费缴费档案。对不是纳税人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也要建立缴费档案。同时,既要有电子文档,又要有纸质文档。要强化社会保险费信息采集、录入、整理和比对工作,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数据库,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和有效。
  (三)加强欠费管理。从2007年起,各州市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每半年向省局报送一次各地欠费管理和清欠工作情况,同时填报《云南省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四)及《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五)。报送时间:上半年总结于7月20日前,全年总结于次年1月20日前。省局对各州市局社会保险费管理及清欠工作进行考核。
  (四)强化欠费监管。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下达《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见附件六)及《云南省社会保险费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七),责令15日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要对其欠费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并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第一类缴费能力的欠费。指缴费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所造成的欠费:
  1、已依法破产、已责令关闭、已依法解散关闭,并完成清算程序的;
  2、工商登记或者税务登记已按规定注销,且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并无法找到其地址,无法联系的。
  对这类单位要关注其发展状况,一旦有转变,应根据实际情况转为相应类型的欠费单位管理。
  第二类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指缴费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所造成的欠费:
  1、已正式公告并进入破产、撤消、解散程序的;
  2、企业改组改制后仍存在,但主要资产已分离,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者经营困难的;
  3、经营困难,连续停产或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6个月以上,且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的;
  4、其他既不符合“无缴费能力”,也不符合“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
  对有部门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要重点监控,随时掌握其缴费、欠费、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情况,并制定清欠计划及时催缴。一旦欠费单位情况发生变化,并符合“有缴费能力”的,要及时转为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进行管理。对更加困难且确实无缴费能力的,应转为“无缴费能力”欠费单位管理。
  第三类有缴费能力的欠费。指生产经营正常或者基本正常,能够或者基本能够正常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欠费单位。
  对这类单位要纳入正常的征管范围,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缴费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依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四、缴费检查
  (一)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实施检查。社会保险费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机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管辖范围负责。
  (二)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和个人检查时,参照税务检查的相关规定执行,所需法律文书,比照税务法律文书使用。
  (三)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进行检查时,必须2人以上,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义务为相对人保守秘密。
  (四)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缴费人在责令限期缴纳期满后仍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200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7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责令限期缴纳期满后仍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06年6月30日前的欠费,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6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检查发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少缴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统一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五、要求
  《条例》是我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对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推动我省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原则,将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内部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人,并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进行管理;加强内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
  (二)加强《条例》的宣传培训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宣传工作,使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各地要在省局培训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深化培训力度,让每个干部职工都了解《条例》出台的意义,熟知《条例》的主要内容,掌握其具体规定,不断提高地税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征费的能力。
  (三)建立税费同步考核机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等纳入税收工作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及“六好”创建一并考核。
  附件:1、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础情况表(略)
  2、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表(略)
  3、云南省年社会保险费征收台账(略)
  4、云南省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略)
  5、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6、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略)
  7、云南省社会保险费文书送达回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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