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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地税发[2008]7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5
实施时间: 2008-3-25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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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对纳税人占用土地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工作
  (一)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支持。各地要成立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领导小组,制定清查的协调配合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承担的职责,确定各部门参与清查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和联系人。确保清查不走过场,取得明显成效,并形成长效机制。
  (二)认真落实《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地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云地税农字[2006]1号)的各项要求。各县(市、区)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税政、稽查、征管、信息中心,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等管理机关要密切系统内外部的协调配合,以查促管,必要时组织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
  (四)以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为契机,做好有关税收及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不断提高我省地方税收和土地管理水平。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密切配合,按年度拟定具体的清查方案、清查日程,列出重点清查名单,确定清查方法。
  (六)2008年度我省清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1.清查重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及税收缴纳情况。
  2.清查目标:提高纳税人纳税自觉性,制定土地涉税信息资料综合管理办法,建立土地税源档案。
  3.清查总体时间安排:3月初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3—4月为组织部署阶段;5—9月为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阶段。
  4.重点清查范围: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型工程建设(特别是大型水利工程占地)、城乡结合部。
  5.清查处理:对于清查出的拖欠税款,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征收入库;清查中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立即要求纳税人限期缴纳耕地占用税。
  6.材料报送要求:11月底前要将清查总结分别报送上级财政、国土资源、地方税务部门,随时报送清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
  二、严格执法,加大土地管理的协同控管力度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供应的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同级和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同级和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予核发;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后,应将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一联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二)严格遵守先完(或免)税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完(或免)税凭证作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依据之一。纳税人必须先到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有关完(或免)税手续,凭借有关完(或免)税凭证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对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或免)税凭证、土地增值税完(或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责成纳税人尽快到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有关完(或免)税手续,并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除负责追缴税款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更新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保证当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并定期将更新的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涉税土地评估的管理。对土地交易中,虚报交易价格偷逃税款的,应按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核定的价格征收。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在开发地籍管理和税收征管系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的需要,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口径,并因地制宜开展信息交换与共享。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要根据地税部门管理的需要,将辖区内现有地籍、地价等信息以电子数据或纸质形式交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将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相关信息及时抄送同级和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在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完(或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在土地税收征管过程中将土地证书作为一项内容检查。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举报案件的接报管理办法、检举占地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具体奖励办法,明确接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立案查处程序、细化奖励标准和奖金领取程序,并将涉及违法用地稽查案件的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四、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完善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平衡和城镇地价动态监测制度、城镇土地地籍更新调查等基础性工作,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以及配合税收征管而增加的支出,在部门预算中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证,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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