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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4]43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1
实施时间: 2004-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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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有关文件规定,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被列入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认定和年审。为做好税务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软件企业、软件产品经省信息产业局认定或年审合格并报省国税局备案后,由省国税局向各市县国税局发布。软件企业或生产软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附送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证明材料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认真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资料报送不齐全或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企业、产品,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由信息产业部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后,纳税人凭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以及国税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给予办理。
  三、取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这两类企业的事后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进行核实。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条件的,应立即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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