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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已取消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5]3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4
实施时间: 2005-3-4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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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已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已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已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省局下发的《国际税务事项管理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福利费
  (一)申报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报送工资、福利费列支的标准、依据的文件和有关资料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有变化的是否有相应的情况说明,福利费的列支标准是否在全年职工列支工资总额的税法规定范围内据实列支,进行认真核实。发现企业报送的资料不完整以及工资、福利发生变化但未有情况说明资料的,应书面通知企业补正。发现企业福利费的列支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连同其他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审核评税岗应及时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二、坏账准备金
  (一)申报
  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信贷、租赁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余额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说明资料。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说明资料进行审核,对照企业年度申报表及会计报表中的“放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科目,核实企业是否属信贷租赁行业、坏账准备金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比例计提、计提的范围是否准确、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是否计入了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等。对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连同其他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审核评税岗应及时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申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期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经营期限计提折旧。上述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前,就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进行书面说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文书受理岗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并及时移交给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根据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认真核实企业是否为中外合作企业,合作经营期满后固定资产是否归中方所有,合作经营期与折旧年限是否一致,折旧计提是否准确等内容,对审核中发现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的,应书面通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审核评税岗应及时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四、固定资产不留残值
  (一)申报
  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规定为原值的10%。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固定资产,可不留残值。企业计提折旧不留残值的,应将不留残值的原因进行书面说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文书受理岗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移交给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书面审核意见。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国际税务管理机构进一步核实。未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县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税政科(股)进一步核实。对确属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固定资产,允许其不留残值。对使用年限结束后有变卖价值的固定资产,应书面通知企业仍按10%的残值率计提折旧。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国际税务管理机构或税政科(股)应及时退还给审核评税岗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五、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一)申报
  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据实列支外,允许再按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2.企业技术研究人员的情况;
  3.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4.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的情况;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书面审核意见。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国际税务管理机构进一步核实。未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县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税政科(股)进一步核实。核实的重点为:
  1.技术开发费是否发生在我国境内,是否编制有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是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实施,是否能够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准确归集和核算。
  2.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是否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
  3.技术开发费的范围归集是否正确。技术开发费的范围具体包括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企业以占有或共同占有技术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所发生的上述费用也属技术开发费。但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不属于技术开发费范围,不得加计扣除。
  4.技术开发费是否按照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只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企业当年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在审核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规定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连同其他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国际税务管理机构或税政科(股)应及时退还给审核评税岗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六、出口企业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申报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1.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书;
  2.审核确认机关出具其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根据企业报送的资料,认真审核企业享受优惠的条件是否具备、报送的有关资料是否属实,并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及时从有关部门中掌握出口企业的信息,对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连同其他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审核评税岗应及时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七、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一)申报
  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资产投资认定的价格超过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净收益数额较大,企业当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上述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情况的说明资料。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连同其他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审核评税岗应及时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八、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
  (一)申报
  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应作为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平均分五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上述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情况的说明资料。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连同其他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审核评税岗应及时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九、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申报
  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凡企业章程中规定并实际实行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担投资风险等经营方式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采取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决定采取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报送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公司章程、中外合作双方决定采取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决议等资料。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文书受理岗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移交给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统一纳税条件的,予以认可,同时将企业资料移交申报征收窗口进行数据录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合作各方重新分别申报纳税。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审核评税岗应及时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十、改变折旧方法
  (一)申报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原则上应当采用直线法。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直线法折旧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采用或改用其他折旧方法的,企业可自行确定。但应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和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连同其他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审核评税岗应及时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十一、坏账损失
  (一)申报
  企业实际发生应收账款等坏账损失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企业应在报送季度或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书面审核意见。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国际税务管理机构进一步核实。未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县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税政科(股)进一步核实。核实的重点为:
  1.坏账损失是否是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坏账损失是否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坏账损失是否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电信行业为超过一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在核实中,对坏账损失原因不充分、情况不清晰的,应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重新举证,做出进一步说明或进行公证。对企业已扣除的坏账损失凡不符合规定的,以及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属季度申报的,应对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进行纳税调整;属年度申报的,应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连同其他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国际税务管理机构或税政科(股)应及时退还给审核评税岗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十二、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
  (一)申报
  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其向总机构支付的与机构、场所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列支。上述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提供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等证明资料,并就上述资料附送注册会计师查证报告。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书面审核意见。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国际税务管理机构进一步核实。未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县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税政科(股)进一步核实。核实的重点为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列支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与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管理费的分摊比例是否合理等。
  对证明资料不完整,无法说明该管理费列支合理性的,应书面通知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补充说明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连同其他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国际税务管理机构或税政科(股)应及时退还审核评税岗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十三、借款利息
  (一)申报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准予在税前列支。企业对每次发生的对外借款,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从非关联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企业可免于提供);
  2.注册资本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书面审核意见。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国际税务管理机构进一步核实。未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县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税政科(股)进一步核实。核实的重点为:
  1.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高于当期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注册资本而对外借款,其属于应缴注册资本的部分所发生的利息是否进行了税前扣除。
  3.企业在筹建期间或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改良等所发生的利息是否未计入有关资产原价,而直接作为费用进行了税前扣除。
  在核实中,发现企业借款利息有关情况不能有效说明的,应书面通知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补正。对企业已税前列支的不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应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连同其他项目的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国际税务管理机构或税政科(股)应及时退还审核评税岗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十四、使用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
  (一)申报
  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按实际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企业应在取得上述固定资产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固定资产的受让价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情况的说明资料。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连同其他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审核评税岗应及时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十五、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一)申报
  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选用一种,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随意改变。企业确需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原因的书面说明。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文书受理岗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移交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就其合理性进行分析、核实。凡经认定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不充分、或者存在有意推迟纳税嫌疑的,应书面通知企业维持原有的存货计价方法。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审核评税岗应及时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十六、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一)申报
  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可以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书面说明资料,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书面审核意见。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国际税务管理机构进一步核实。未设有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的市、县局,审核评税岗制作的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应报税政科(股)进一步核实。
  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将企业财产损失作为审核重点。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的,应连同其他纳税调整一并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国际税务管理机构或税政科(股)应及时退还审核评税岗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十七、外国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一)申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下列应税业务,统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进行季度和年度所得税申报纳税,并附送经费支出的有关资料: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3.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住宿)。
  (二)受理审核
  征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的资料,完成录入有关数据和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将企业资料及时移送审核评税岗。
  审核评税岗应根据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的资料,认真审核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是否属于按经费的业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对不符合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纳税条件的支出换算收入计算纳税的范围、经费支出额的确定是否完整以及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对不符合规定的业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对不符合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纳税条件的,应书面通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调整。
  (三)归档
  对已审核处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审核评税岗应及时归入到企业的户籍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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