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5]10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8
实施时间: 2005-5-8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5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3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已全面实施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了解,国税部门即将对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使用的部分票据实施监管。因此,各市县国税局要主动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将所属辖区内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列入国地税共管户的范围,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以确保国税部门对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实施税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在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在2005年5月30日前,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重新办理加盖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2005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其税务登记的办理,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琼国税发〔2004〕176号印发)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 2006/9/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有关 粤国税函[2006] 2006/9/13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共 洪府厅发[2008] 2008/7/14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中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实施 金政办发[2013] 2013/5/17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4/2/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中介机构代开货物 湘地税发[2004] 2004/5/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苏国税发[2006] 2006/7/1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征[1998] 1998/5/29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审计中介机构认定 2010/11/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通告 深国税发[2000] 2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