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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审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5]24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9
实施时间: 2005-11-29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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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残疾人的安置和就业。但由于一些地方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掌握不一,给日常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规范税收执法,严格税收管理,省局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资格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市县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执行,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是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
  二、除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外,其他任何形式、任何性质企业的申请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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