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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6]28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0
实施时间: 2006-8-2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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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州、市反映,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专用发票)可能出现如下问题:一是社会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不用于该企业生产,而是直接销售后,按自产货物骗取退税;二是为社会福利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无实物交易;三是社会福利企业购进走私货物,通过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进行“洗票”;四是社会福利企业购买销货方账外经营的货物。针对上述问题,为保证代开专用发票的真实性,现对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提出以下管理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要求
  (一)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二)凡代开专用发票金额(不含税)在10万元以上的,代开时由销货方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表》(一式四份)第一部分,由代开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组织人员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1、销货方是否属于代开税务机关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
  2、实地验货,确认货物交易的真实性;
  3、代开专用发票金额为货物销售金额(不含税价格),不得含运输费用。
  (三)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表》第二部分并保留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交纳税人(其中一份由销货方保管,其余两份转交购货方)。对符合上述代开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代开专用发票。否则,一律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二、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要求
  购货方纳税人申请抵扣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必须将留存的两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表》交由主管税收管理员审核,审核内容为:
  (一)纳税人必须提供该批货物的资金付款证明,付款方向与《审核表》内容一致;
  (二)纳税人必须提供该批货物的货物运输发票(运费如果是对方支付,须提供复印件),且与《审核表》内容一致;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提供货物入库凭证;
  (四)社会福利企业取得的代开专用发票,所购进货物必须是该企业产品所需的原材料、辅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疑点的,应立即组织增值税纳税评估。不符合上述(一)、(二)项的纳税人不得抵扣该代开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符合(三)、(四)项的社会福利企业,当期增值税税款不予退税。审核后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表》一份由申请抵扣的纳税人存档,一份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三、本通知自2006年8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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