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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6]30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0
实施时间: 2006-10-20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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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减轻纳税人负担,我省指定作为省内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的报纸自2006年9月1日起变更为《云南法制报》。
  纳税人在申请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请补办完税证明的纳税人,需在中国税务报或我省指定的《云南法制报》上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纳税人持报及登报发票办理完税证明遗失补办手续。
  各州、市局须自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出证明书》(见附件1)下发到所属各办税地点使用,由纳税人员填列表上各项,办税点征管人员签字并加盖“车购税业务专用章”后交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后续事项。
  附件: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出证明书(略)
  2、刊登遗失公告启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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