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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税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8-28
实施时间: 2007-8-2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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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年来,我省单位或个人拥有的载货汽车在我省营运,却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登记注册的问题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我省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税费严重流失,给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为规范运输市场,保护合法运输主体的利益,加强税费征管,促进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71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车辆外挂专项整治活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规范运输市场,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确保税费应征不漏为目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专项治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效治理,让广大车主全面了解车辆及其营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治理车辆外挂的政策规定,坚决治理和纠正车辆外挂行为,规范全省涉车税费征收秩序和公路运输市场秩序,形成税费应征不漏、运输秩序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格局,逐步建立起车辆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明确外挂车辆的界定标准
  本方案所指外挂车辆,是指在机动车所有人户籍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长期经营运输,但在户籍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外注册登记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的载货类机动车。
  外挂车辆一般具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机动车的车籍地、养路费等税费缴纳地与其实际所有人的户籍地不一致;
  (二)机动车长期在车籍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但没有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
  (三)机动车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费税较车辆所有人户籍地或主要运行地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
  (四)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往费税征收标准或实际执行标准较低的地区注册登记,但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及其住所地和机动车主要停放地未发生变化。
  具有上述表现形式之一的车辆,各单位可暂认定为外挂车辆,并通过调查取证进行确认。
  三、各部门在治理工作中的责任分工
  车辆外挂治理的工作强度大,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操作办法。同时要根据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外挂车管理台帐,及时交流车辆外挂登记信息,互通情况,精心组织,通力合作,确保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具体分工如下:
  (一)交通部门
  1、做好宣传和劝返工作。交通征稽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在车辆集散地、征费窗口发放宣传弹,或采取登门上户、召开座谈会以及在报刊、新闻媒体以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治理车辆外挂的有关政策措施。重点围绕车辆外挂的危害、治理的意义、治理的措施以及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动员和督促外挂车辆按时转籍纠正。
  2、做好外挂车的取证和认定工作。交通征稽部门着重对车主户籍地、居住地,车辆经常停靠地、行驶区域,货源集散地、大型厂矿、运输业户等进行调查取证,结合港口车辆进出岛自动识别系统的记录,主动收集外挂车辆资料,及时登记、整理、建档,为外挂车辆的认定提供可靠证据;交通运管部门配合交通征稽部门对挂外省牌照在我省从事运营的车辆进行普查和清理。
  3、加大稽查力度。交通征稽部门以港口车辆牌号自动识别系统登记的外省车入岛记录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的外省车辆缴费档案加强对外省车辆的稽查,特别加大对港口进出岛车辆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外挂车辆以套用海南牌号进出岛等方式以达到偷漏燃油附加费的违法行为;交通运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运营的外挂车辆进行查处;交通路政部门依法查处超限运输的外挂车辆。
  4、交通征稽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认定的外挂车辆进行处理,做到应征尽征:对外挂车辆未按规定在我省办理调驻手续的,责令其补办调驻手续,并可按照我省标准,补征2007年6月起的差额规费;对拖欠、逃缴、漏缴(包括未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计量和征收政策缴纳)国家规费的,严格按照规定足额追缴。
  (二)公安部门
  1、由交通征稽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在计算机网络的支持和准许下,建立我省载货类外挂车辆登记查询系统,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公安车管部门应主动清理排查近年来我省新增运输企业或运输企业新增的各类载货车辆登记信息,建立健全外挂嫌疑车辆动态管理档案和工作台帐,根据交通征稽部门具体工作需求,准确提供与及时反馈外挂嫌疑车辆登记信息,使交通征稽部门能及时了解外挂嫌疑车辆异动信息,掌握车辆外挂动向。
  2、加强路面查控。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要与交通征稽部门建立联合执勤执法工作制度,协同交通征稽部门加强长期在我省经营运输的外挂车辆进行路面查控,依法治理。
  3、公安车管部门办证服务大厅要设置我省外挂车辆转籍登记业务窗口或服务点,推行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结时限,切实为外挂车辆转籍登记业务提供便利条件。
  4、对抗缴交通规费,拒绝、阻碍征稽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税务部门
  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外挂车辆经营者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税收应征不漏;与本地区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及时取得经相关部门认定在我省从事营运的外挂车辆信息,对外挂车辆,或非我省居民但在我省境内从事营运业务的,应当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办理税务报验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纳税资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对运输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财政部门
  要加强对外挂车辆所缴规费的管理,确保规费及时足额解缴国库;审核专项治理经费预算,为车辆外挂治理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四、实施步骤
  集中治理工作分宣传发动、调查取证、集中治理和总结提高四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7月31日前)
  1、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报纸、新闻媒体以及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外挂车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相关政策,使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治理工作。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召开有关运输企业参加的工作会议。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外挂车辆和违法办理车辆外挂手续的中介机构。
  2、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深入车辆集散地、运输企业、车辆税费征收窗口、车辆办理号牌及检验窗口等发放宣传资料,在主要交通要道、车辆集散地悬挂宣传标语、设立宣传专栏,重点宣传外挂车船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
  (二)调查取证阶段(2007年8月1日-9月30日)
  交通征稽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要着重对车主户籍地、居住地,车辆经常停靠地、行驶区域,货源集散地、大型厂矿、运输业户、运费支付等进行调查,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收集外挂车辆资料,及时登记、整理、建档,为外挂车辆的认定提供可靠证据;各相关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真实详细资料,为调查人员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三)集中治理阶段(2007年10月1日-2008年3月31日)
  1、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坚持源头稽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集中时间组织人员积极开展外挂车治理工作。
  2、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取缔此类非法中介组织。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8年4月1日-6月30日)
  各有关部门总结外挂车辆治理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制定治理外挂车辆的长效措施,并由省交通厅将我省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总报告交通部。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海南省车辆外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集中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组长:陈国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周文雄(省交通厅副厅长)
     袁秀梅(省发展与改革计划厅副厅长)
     杨志成(省公安厅副厅长)
     吕勇(省财政厅副厅长)
     林志民(省国税局副局长)
     麦正华(省地税局副局长)
     夏文亮(省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主任:周文雄(兼)、副主任:吴卫红(省交通厅法规处处长)、王泽仁(省交通厅规财处副处长)、朱克武(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局长)。
  各相关部门应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领导并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便于推进工作。
  (二)经费保障
  为了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应根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专项治理经费落实。
  (三)制度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省车辆外挂治理工作方案具体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操作办法,建立健全外挂车辆管理台帐,并可通过建立定期例会、信息交流制度,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在全省开展车辆外挂治理活动既是整顿和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我省打击和遏止机动车辆长期外挂车号、异地缴费、本地营运等不正当行为,维护我省良好的征费秩序,稳定本省车辆缴费费源的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治理车辆外挂作为近期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及时传达和学习掌握有关文件精神实质、目标要求,在本部门成立治理领导小组,制定本部门具体的实施方案,抓好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相互支持,紧密协作。各相关部门在这次治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信息共享。严禁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利益,致使治理工作难以开展。
  (三)严格按规定慎重认定车辆外挂事实,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认定为外挂;对认定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已收税费按规定程序及时退还。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加快交通运输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环境,促进我省道路运输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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