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1992]价费字58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2-11-17
实施时间: 1992-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11月17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务院经贸办: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务院经贸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应有关方面要求,组织公开或邀请招标,可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收费收入要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国务院经贸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12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昆政发[2001]65 2001/11/26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大政发[2009]6号 2009/1/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0001/1/1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财综[2010]20号 2010/5/7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价费字[1992]26 1992/7/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 苏财综[2012]91 2012/8/1
北京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年行政事 京财综[2009]20 2009/10/12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湘财综[2008]63 2008/12/17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24 1992/6/20
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 建标字第315号 199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