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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保险行业人寿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9-13
实施时间: 2001-10-1
法规类型: 寿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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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人寿保险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经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自律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第三条 条款自律
  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印发的人寿保险条款、附加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也不得在权限之外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对规定可以执行浮动费率的条款,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
  第四条 展业自律
  1、遵守“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不得以高手续费、高返还等不正当手段扩大业务范围或凭借行政手段强迫被保险人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2、要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设计保险计划书;对客户的权利、义务和利益须如实告知,不能提供误导性解释;对客户的情况和信息资料要绝对保密,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3、对已由某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业务,在保险有效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以提前签单、倒签单的形式争揽业务。
  4、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在保户中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在对外宣传中,不能将本公司经营理念、管理制度、险种设计等与其他公司进行比较性宣传,要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 费用自律
  1、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的保险代理手续费标准和佣金支付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支付标准。严禁回佣现象发生。
  2、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强化系统内控制度。在经营活动中禁止利用假赔案、截留保费、坐扣保费等方式套取现金,变相提高费用标准。
  第六条 保险代理自律
  1、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批准,不得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2、拟招聘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展业时必须持有所在保险公司发放的《展业证书》。
  3、保险兼业代理人要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代理协议开展业务,并严格执行协议中规定的代理区域、代理险种等项内容。不得委托无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代理代办保险业务。
  4、个人保险代理人一旦被所在保险公司开除,须报行业协会备案,由协会向全省各公司通报,其他公司不得再录用。更不得接受其所承揽的业务。
  5、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即不能同时为另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 附则
  1、凡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调查核实,经讨论研究、协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处理。
  2、本规则经各会员公司讨论通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批准备案后方可施行。
  3、本规则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4、本规则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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