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预[2009]14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6-8
实施时间: 2009-6-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5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财政部《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我厅制定了《湖南省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二○○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
  湖南省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财政部《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湖南省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可以用于省级直接支出,也可以转贷市、县级政府使用。
  第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州)政府使用债券收入的由省级财政转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安排支出的部门和单位,要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严格按照预算制度管理。
  第五条 省级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额度编制,市州财政根据省财政核准的转贷额度编列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
  地方政府债券支出根据各级财政使用债券收入或者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的支出编制。地方政府债券预算支出,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资金主要用于中央和省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项目建设与配套。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将债券支出批复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
  第七条 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5类“债务收入”01款“国内债务收入”(科目说明修改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下新增04项“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财政部代理发行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在110类“转移性收入”下新增11款“债券转贷收入”01项“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转贷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在支出功能分类228类“国债事务”中新增12款“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还本”,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新增13款“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付息”,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付息支出”。在230类“转移性支出”新增11款“债券转贷支出”01项“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贷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出。”地方政府安排财政部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收入时,根据实际使用方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相应支出功能科目。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安排、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财政总预算会计收支核算工作。
  第九条 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后,由省财政统一向中央财政偿还。各市(州)财政要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及时向省财政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对于未按时上缴的,省财政根据逾期情况计算罚息,并在办理省与市(州)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债务项目申报、审批、绩效考评和监督等制度,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债务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26号 财政部公告2009 2009/4/22
关于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八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3]99号 2013/8/7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的通 吉财非税[2009] 2009/6/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黑政办规[2017] 2017/1/25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市中心支 赣财预[2004]8号 2004/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 浙财预字[2003] 2003/12/26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 湘财预[2010]10 2010/3/30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 京财预[2008]29 2009/1/1
舟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国有企业编制 舟国资发[2017] 2017/5/22
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出资 赣国资考核字[2 201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