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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购[2009]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6-3
实施时间: 2009-6-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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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湖南省财政厅将对到期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办理延续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资格延续申请
  (一)已取得政府采购乙级代理资格的机构应于乙级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前向我厅提交书面资格延续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延续申请书(附件1),载明需要延续资格的原因。
  2、原乙级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3、加盖公章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注明职工中高级职称所占比例,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其他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4、湖南省财政厅颁发的政府采购培训证书(原件交验并登记)。
  5、前次审批资格有效期内委托代理业绩,包括:《政府采购代理业绩明细表》(附件3)、委托代理协议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交验)。
  7、前次审批资格有效期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1)依法纳税相关材料,包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或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依法纳税证明原件、依法纳税承诺书。
  (2)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材料,包括:经年检的企业社保登记证复印件、专职人员社保缴费记录复印件或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开具的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原件、依法缴纳社保资金承诺书。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报告。
  9、近3年受到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二)已取得政府采购相关确认资格的代理机构应于确认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前提交资格延续申请,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书(附件1),载明需要延续资格的原因。
  2、原政府采购确认资格证书原件。
  3、相关管理部门审批资格证书(如乙级工程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4、前次确认资格有效期内委托代理业绩,包括:《政府采购代理业绩明细表》(附件3)、委托代理协议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交验)。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报告。
  7、近3年受到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申请人应将上述资格延续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一次交齐;申报材料中除第三方出具证明材料的原件(如税收证明原件、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等)外,均须逐页加盖申请申请单位公章。否则,将视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
  二、资格延续申请注意事项
  1、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法人代表、地址、注册资金、专职人员等情况与原申请内容发生变动的,须书面递交变动说明并加盖公章,与前述资格延续申请资料一并装订成册。
  2、凡代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请资格,不得办理延续。
  三、资格延续受理与处理
  湖南省财政厅在收到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作出延续代理机构资格的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作出不予延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其他事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审批(确认)资格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审批(确认)资格。
  附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书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3、政府采购代理业绩明细表
  二○○九年六月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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