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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招标文件成本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综[2009]2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7-1
实施时间: 2009-7-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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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中招标文件售价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设立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在办理集中采购业务过程中,出售按规定制作的招标文件时,按照弥补成本的原则收取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
  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不同采购方式另行核定。
  三、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收取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应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申领《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筹安排。
  五、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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