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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对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奖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金[2009]4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9-9-2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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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长沙分行,长沙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发放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就小额担保贷款奖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1、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且担保放大倍数达到2倍以上的承办银行。
  2、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以上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的担保机构。
  3、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以上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
  二、奖励标准
  1、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且担保放大倍数达到2倍以上的承办银行,按实际贷款发放额的0.5%给予奖励。
  回收率=(当年实际到期还款额+提前还款额)÷(当年已到期贷款总额+提前还款额)×100%
  担保放大倍数=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2、以承担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市(州)、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为单位,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和回收率进行考核。
  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含90%)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给予奖励;
  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含95%)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5%给予奖励;
  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8%(含98%)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2%给予奖励。
  贷款发放额增长率= (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总额-上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总额)÷上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总额×100%
  三、奖励程序
  1、申请、审核。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担保机构和承贷商业银行每年1月15日前向县级就业服务局报送上一年度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资料(见附件2-4),由县级就业服务局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本年度奖励资金(见附件1);同级财政局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同级支行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市州财政局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于每年2月底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会同省就业服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后拨付。
  2、资金拨付。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拨付给市州财政部门,再由市州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或者通过县级财政部门转拨给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和承贷商业银行、承保担保机构。
  3、申请资料。
  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担保机构和承贷商业银行申请奖励时,必须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明细表及贷款合同(复印件,需经办银行确认盖章);
  (2)当年到期贷款明细表;
  (3)当年提前还款明细表及贷款合同(复印件,需经办银行确认盖章);
  (4)其他。
  四、资金用途
  对商业银行的奖励资金用于其贷款手续费补助;对担保机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奖励资金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五、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从贴息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申报汇总表
  2、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申报明细表
  3、担保机构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申报明细表
  4、街道(乡镇)、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申报明细表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人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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