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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劳办力字[1992]40号
发文部门: 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1992-11-6
实施时间: 1992-11-6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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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报告》(豫劳业〔199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是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点制定的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是由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为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促进其稳定发展,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与国家税务局商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按照一九九○年国务院发布的第66号令经过性质认定的部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继续执行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遇新的问题,可以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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