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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09]6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27
实施时间: 2009-10-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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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已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文化企业(名单见湘财税[2007]25号、湘财税[2007]47号、湘财税[2008]29号),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我省今后申报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企业按照财税[2009]105号的要求向同级宣传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县(市、区)、市(州)、省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名单,并逐级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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