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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03]8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3-9-23
实施时间: 2003-9-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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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豫发[2003]9号)精神,为加快我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我省小城镇快速发展,现就加强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的重要性
  (一)加强小城镇建设资金的管理,是贯彻省委七届五次全会和豫发[2003]9号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三头并举”的城镇化方针,大力发展小城镇,加快发展重点镇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对于正确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方向,加大我省小城镇建设投资力度,加快我省的小城镇、特别是重点镇建设步伐,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推动农村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小城镇建设资金来源、使用原则、范围和方向
  (二)资金来源: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小城镇市政和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三)资金使用原则:坚持集中使用、保证重点、适当平衡、按项目管理的原则,择优扶持部分基础条件较好、发展较快、经济和社会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省定重点镇的项目。
  (四)资金使用范围:省定重点镇镇区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公共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卫、燃气、公共消防、公园、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
  (五)资金使用方向:主要用于省定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银行贷款贴息;结余部分用于省定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三、小城镇建设资金贷款贴息
  (六)申请条件:领导重视小城镇建设工作,有比较健全的小城镇建设管理组织;具有经省辖市政府批准的小城镇建设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法规;能够完成省政府小城镇建设责任目标;所提项目前期工作扎实。
  (七)申请确定程序:
  1.省定重点镇填报《河南省重点镇主要建设项目申报表》(一式二份),申报镇区在建或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每个镇每年限报一个项目),并附报项目建设镇根据总体规划制定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关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投资及资金来源(包括自筹、申请财政补助、银行贷款合同、拨款证明)等基础性资料(一式二份)。
  2.省辖市、县(市)建设和财政部门严格审核、择优筛选后,由省辖市建设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
  3.省建设厅、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查后报省政府研究确定。贷款贴息项目的数量每年为省定重点镇数的1/3。
  (八)贴息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建设厅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银行贷款额度和支付利息凭证进行审核贴息。每一项目贴息年限为1—3年,贴息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拨付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03]9号)办理。
  四、小城镇建设资金项目补助
  (九)用于省定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程序,比照银行贷款贴息的有关条款执行。
  五、密切配合,严格资金和项目管理
  (十)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省定重点镇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财政部门侧重于负责建设资金的安排和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建设部门侧重于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审核、检查和管理,协调、指导、监督项目的实施。两部门共同负责工程的验收、跟踪问效等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项目的信息反馈和检查监督机制。项目所在镇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按季向市、县建设和财政部门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年终由省辖市建设和财政部门写出书面总结,上报省建设厅、财政厅。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镇先自验:县(市)建设、财政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把竣工报告报送省辖市建设和财政部门;省辖市建设和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最终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建设厅、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组织抽查验收。
  (十二)小城镇建设资金要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要做到资金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对省定重点镇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对截留、挪用小城镇建设资金的,除限期追回已安排的资金外,要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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