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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河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04]8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4-8-11
实施时间: 2004-8-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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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县城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河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豫发[2004]7号),规范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根据豫发[2004]7号文件规定,在整合现有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资金基础上每年安排2亿元。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用于培育县(市)行政区域内特色经济、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促进产业集聚,支持县域经济做大做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益事业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主要领域是: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支柱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有地方特色的经济项目。
  (二)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污管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城镇供水、供热、燃气和道路建设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采取“突出重点,集中投放,总额控制,滚动扶持”的办法。
  根据项目情况,专项资金每年扶持若干县(市),每个县(市)扶持额度控制在一定规模之内。有关县(市)政府具体组织本县(市)的项目申报,省辖市审核汇总后于2月底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发展势头好、项目准备充分的县(市)优先扶持。原定26个重点城镇化试点县(市)暂不申报。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每年扶持的县(市)和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五条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县(市)多渠道筹集县域经济发展资金,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投放。补助资金用于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资金用于企业贷款项目。
  第六条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企业项目贷款贴息按实际发生额、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核定;贷款贴息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合法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补助项目要有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合法用地和环保手续、项目资金到位法定凭证等材料,项目法人已组建,质量责任体系健全、污水或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建立。
  (二)贴息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完备,承担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用度,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本金充实,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纳税记录。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要填写《河南省县域经济专项资金申报书》,附项目简介、银行贷款凭证等材料。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省财政根据省政府审定的项目和资金额度下拨各县(市)。贷款贴息资金由县(市)财政部门审核项目贷款额度和结息单等有关凭证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直接拨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冲减企业应付利息;项目补助资金由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县(市)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必须按省下达的项目规模、内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十一条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提供和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监督审核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和跟踪问效,项目建成验收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效果做出评价。省财政厅和市、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作出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严肃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年报制度。各县(市)应将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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