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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检[2005]16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6-16
实施时间: 2005-6-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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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价格部门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特别在家用电器、电信资费等部分行业尤为突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整规〔2005〕2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经贸办〔2005〕3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省物价局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价格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江苏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的要求,把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重点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的大事,切实抓出成效。要集中精力,结合“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开展,采取宣传与整治相结合、检查与规范并举的工作方式,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坚决查处价格欺诈行为,逐步建立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正常价格秩序,创造消费者放心的良好购物价格环境。
  二、检查重点
  各地价格部门要重点查处商业和服务业存在的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3.经营者使用非正常的价格表示,未能以醒目的书面方式说明该价格表示的具体内容、比较依据的,以及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4.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假优惠折价,散布降价、提价信息或其他虚假价格信息,诱骗他人交易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7.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8.在广告宣传、店堂告示中散布虚假价格优惠信息的,有价格承诺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9.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各地价格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行业,如商品(服装、家电、珠宝等)零售、美容美发、电信、旅游、房地产开发及物业服务等,确定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查处。
  三、时间步骤
  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总体时间为一年,具体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5年5月—7月)。各地价格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的文件精神及当地政府的安排,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8月—2006年4月)。各地价格部门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实施检查。省局检查分局将在全省选择查处10个典型案件,各市至少要直接查处15个企业。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5月—6月),省局于2006年6月组织督察组对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并进行全面总结、通报。各地应在此之前做好整改总结工作,要分析当地价格欺诈行为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于2006年6月5日前报送省物价局(检查分局,传真025—83275184,或通过办公网络传送)。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不走过场,努力使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既有广度,又有力度。要突出国庆、元旦、春节、五一等节假日的市场检查,力求做到有声势,有影响,有成效。
  (二)标本兼治,积极探索反价格欺诈的长效机制。要以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为契机,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倡导明码实价,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引导经营者强化诚信意识,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
  (三)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要加强与整规办、公安、工商、卫生、经贸、质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统一行动;要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对涉及犯罪的价格违法案件及暴力抗法案件,及时移送公安等部门。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积极争取宣传部门的支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表扬模范执行价格法规的价格诚信单位,发挥他们的示范作用,同时要加大对价格欺诈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揭露价格欺诈行为。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等规定,提高全社会的价格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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