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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监[2006]37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10-24
实施时间: 2006-10-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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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做好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价格异动,是指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国际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及其它因素引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非正常波动。
  第三条 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时,按本细则实施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第四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的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第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灵敏应对的原则,制定预警和应急监测预案,有序开展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应对价格异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 省、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内部应分别或综合设立监测预警、分析预测和技术保障工作小组。
  (一)监测预警工作小组负责接收、处理价格异动预警报告;起草信息报送工作文件;采集、汇总、上报价格监测信息,编写、报送应急监测简报。
  (二)分析预测工作小组负责分析市场价格异动形势,预测变动趋势;撰写价格信息发布文稿;提出应急监测措施和调控政策建议。
  (三)技术保障工作小组负责保证监测预警专线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畅通;编制开发应急监测数据处理和分析软件。
  各市的监测预警机构设置、联络人应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第八条 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确保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全员到岗,必要时抽调其他骨干力量,加强预警和应急监测力量。
  第三章 预警与应急监测
  第九条 当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监测到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迅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预警状态下的监测措施。
  (一)市场出现争购、抢购、供应紧张、脱销等供求异常情况;
  (二)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一次性涨跌幅超过10%,并可能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三)棉花、药品、农资、成品油、煤炭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跌幅超过10%,并可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四)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价格异常波动征兆;
  (五)周边地区发生价格异动,可能波及江苏。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预警状态下的监测工作。
  (一)警情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第一时间报告警情,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实行一周二报,即每周一、四上午11时前,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情况,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二)省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综合评估价格异动警情,部署全省的应急监测工作,实行一周一报或一周二报,即各地(非警情所在地)每周一或周一、周四上午11时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情况,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三)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进入预警工作状态,预警工作机构全员到岗,增派人员加强市场巡视,及时分析市场供求、价格等变动情况。
  (四)省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情况。
  (五)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适时在系统内通报价格异动警情、市场情况、工作情况等;适时向社会发布市场监测情况等内容,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第十一条 按照价格异动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价格异动警情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较大级(Ⅲ级):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少,上涨幅度较小,波及范围不大,群众消费心理受到轻微影响,市场秩序无明显反常的情况;
  (二)重大级(Ⅱ级):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上涨幅度较大,波及范围较广,群众产生恐慌心理,市场出现抢购现象的情况;
  (三)特别重大级(Ⅰ级):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上涨幅度大,波及范围广,市场出现严重的抢购现象,对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第十二条 价格异动警情级别的确定和发布按照《江苏省价格异动应急预案》执行,即较大级(Ⅲ级)价格异动警情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和发布;重大级(Ⅱ级)和特别重大级(Ⅰ级)价格异动警情由省政府(省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和发布。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异动警情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监测措施。
  (一)较大级(Ⅲ级)价格异动事件的应对措施
  1、省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实行一周三报,即各地每周一、三、五上午11时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情况,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2、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预警工作机构12小时值班,增派人员加强市场巡视,隔天分析市场供求、价格、舆情等变动情况。
  3、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监测信息专报制度,每周一、三、五下午3时前向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情况。
  4、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每周在系统内通报价格异动警情、市场情况、工作情况等;定期与国家、周边省份交流沟通,及时获取相关市场动态、政策措施等。
  5、省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向社会发布市场监测情况等内容,正确引导市场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
  (二)重大级(Ⅱ级)价格异动事件的应对措施
  1、省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全面监测,实行一日一报,即各地每日上午11时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市场情况,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2、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进入紧急工作状态,预警工作机构12小时值班(包括节假日),进一步加强市场巡视力度,每天分析市场供求、价格、舆情等变动情况。
  3、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监测信息专报制度,每日下午3时前向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情况。
  4、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每周两次在系统内通报价格异动警情、市场情况、工作情况等;启动信息联络制度,每周与国家、邻近省份沟通,及时获取相关的市场动态、政策措施等情况。
  5、省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公告价格政策法规、政府采取的重大措施和市场监测情况等内容,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正确引导市场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
  (三)特别重大级(Ⅰ级)价格异动事件的应对措施
  1、省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24小时监控,实行一日两报,即各地每日上午10时、下午2时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情况,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2、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进入特急工作状态,预警工作机构24小时值班,进一步加强市场巡视力度,每天两次分析市场供求、价格、舆情等变动情况,随时掌握价格异动情况。
  3、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监测信息专报制度,每天上午12时、下午4时前向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情况。
  4、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每周三次在系统内通报价格异动警情、市场情况、工作情况等;启动信息联络制度,每周与国家、邻近省份沟通,及时获取相关的市场动态、政策措施等情况。
  5、省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公告价格政策法规、政府采取的重大措施和市场监测情况等内容,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正确引导市场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
  第十四条 警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的需要,指定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临时价格监测点,也可以确定临时的监测品种,实施跟踪监测。临时确定的监测点和监测品种应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当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宣布解除,或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因素消除,价格持续半个月保持平稳,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急监测可自动终止,进入价格监测信息正常报送状态。但警情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仍应密切关注市场动向。
  第四章 警情报告
  第十六条 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通过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真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电话简要报告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应报告的内容:
  (一)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供求状况及价格变动幅度等;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三)相关商品与服务价格、供求变动情况及趋势;
  (四)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常年设置专门的预警和应急监测值班电话,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处于开通状态,确保上级指令的及时接收和下级情况的及时报告。
  各市的固定、移动值班电话应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加大投入保障力度,保证预警和应急监测期间网络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务用车调度管理,保障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用车需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价格异动平息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拒不执行价格监测规定,拒报、瞒报及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价格异动监测预警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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