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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苏价农[2007]3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1-31
实施时间: 2007-1-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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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
  全省农村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来,各级价格部门积极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减负增收,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但是,当前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仍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对公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工作松懈;二是动态管理不到位,公示内容更换不及时。三是公示形式老套,仍然是老模式,老办法,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为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公示的主动性
  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减轻。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减轻农民负担仍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地方乱收费有所抬头;一些支农惠农政策不能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有些地方在拆迁安置和失地农民补偿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示制度,巩固公示成果,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更新公示内容,扩大公示范围
  (一)凡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及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要进行公示。
  (二)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收费、计划生育收费、农民外出务工收费、农用车辆收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水价、电价、医疗价格、殡葬收费、电信收费、有线电视收费等在乡镇政府或收费单位要进行重点公示。
  (三)对农民普遍关心的国家给予农民的优惠政策,如减免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粮食保护价、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补贴,以及一事一议的标准等,要列入公示内容。
  (四)对不合理的或歧视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进行清理整顿,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及时进行公示。
  (五)公示范围应延伸到自然村,扩大到农民集中居住小区。
  三、因地制宜创新公示形式,提升公示效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积极创新公示形式,不断提高公示质量,巩固公示成果。
  (一)实行网上公示。各地可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定期或不定期的公示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乡镇政府所在地应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条件允许的也可以设立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收费单位要设立公示牌、公示栏或价目表,收费项目较多,更新频繁的可以设立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村委会所在地可以设立相对固定的公示栏。
  (三)利用新闻媒体公示。各地可利用地方有线电视图文频道向农民滚动播出,或者固定在某一频道农村节目中定期播出;也可在当地报刊上半年公布一次,及时、免费发放到农民手中。
  (四)利用监督卡公示。可将主要涉农价费项目及标准印制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发放给农民,既方便农民群众了解涉农价费政策,又起到监督作用。
  (五)统一公示栏、公示牌样式。公示栏、公示牌的样式,以县为单位根据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醒目,防风防雨,便于更新。
  四、健全责任机制,狠抓长效管理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要形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总责,乡镇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实施办法,并监督落实;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遇有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调整,要采用适当形式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和收费单位公示范围和内容具体审核把关,严防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二)乡镇政府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严格执行涉农价费政策,认真做好公示栏、公示牌以及价目表的设立和更新维护工作;协助价格部门做好公示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三)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各地均要结合实际,围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题,建立健全以下公示制度,并狠抓落实,责任到人。一是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具体要求;二是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三是检查制度,包括举报制度、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处罚意见;四是考评制度,包括考评内容、考评方法、奖惩措施。
  (四)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一要加强对义务监督员进行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培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二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机制。按照“谁收费、谁公示、谁维护、谁更新”的原则,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公示工作。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义务监督网络。
  (五)加大考核和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涉农价费行为。一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指导,并定期进行考核,做到常抓不懈。二是要建立查处涉农乱收费的快速反应机制,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农民主动参与监督,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三是日常工作检查与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大检查力度,做到件件有记录,项项有着落。对违反规定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必须按规定严肃查处,保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落实,并不断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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