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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07]9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3-20
实施时间: 2007-3-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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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监管。近年来各地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积累了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教育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当前,各地要严格按照转发文件要求,高度重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把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高到全面落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矛盾。各地要结合目前开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对本地的教育收费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违反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政策的自行出台或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废止;严禁以核发收费许可证代替发文,严禁以核发收费许可证批准收费;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收费,不得颁发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已经调整或变动的,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加强高中收费管理。今年我省将重点规范高中收费行为,制定《高中收费管理办法》,请各地选择不同层次的学校开展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工作,研究降低择校生收费标准的措施。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精神,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示范”、“星级”等学校达标创建活动的管理,坚决制止一些学校搞超豪华建设、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做法,认真执行高中收费政策,严禁自行将星级评定与高中收费标准挂钩,严禁以重点校、实验班、兴趣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在2006年全省教育收费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违反《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规定批准学校向学生收取高中讲义费、信息技术教育费、非毕业班补课费等,请各地对照检查,立即纠正。
  三、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6]458号)要求,凡没有做到“四独立”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对明确为民办学校的,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90号)的规定,经成本审核后,重新制定收费标准。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管,严禁学校一次性向学生收取学费。
  四、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监管,未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不得收取重修费。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对本地区的教育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局将适时进行督查,各地检查结果于4月20日前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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