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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9]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16
实施时间: 2009-2-1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4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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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确保各级地税机关正确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现就加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严格遵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对象、前提条件和范围,慎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严防权力滥用。
  二、严格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程序
  各级地税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严禁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三、严格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审批监督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实行备案制度。县市区局,市州局稽查局、直属局对拟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先报市州局备案,并经同意后,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严格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工作要求
  各级要高度重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审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对审核把关不严,不按规定报备,滥用职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造成重大失误或激化矛盾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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