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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价格监管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服[2007]26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8-14
实施时间: 2007-8-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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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切实减轻农民在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安置和日常维护管理中的负担,现对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价格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价格管理的形式
  为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根据《江苏省政府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明确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分散购买(以下简称统建分购)的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所在市、县(区)价格部门分别管理,并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统建分购房销售价格的审核,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价格向农民出售。
  二、规范统建分购住房的成本构成
  统建分购的住房成本构成包括:
  (一)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勘探、测绘和土地平整等费用。
  (二)建设安装工程费用: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设安装费用。
  (三)公共基础设施费:指为住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污、照明、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
  (四)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为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五)管理费用:指建设单位或组织从事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建设所发生的直接管理费用,按照不超过上述四项成本之和的3%计算。
  关于利润率问题,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不计利润;委托给经营性单位(企业)开发建设的,其利润率应不高于上述前四项成本之和的3%。
  三、严格控制建设和配套费用
  承接建设任务的施工企业,要通过公开招标投标形式确定,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避免因片面追求高档化而增加农民负担;水、电等配套建设的工程收费从紧掌握,定额有上下限的,执行下限收费标准,定额有下浮空间的,应尽量下浮。
  四、实行收费优惠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统建分购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或按规定标准的一半收取,具体减免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向农民集中居住区提供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应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由市县(区)价格部门公布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有线电视收费按低于城市居民标准从紧核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在多数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在其可承受范围内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时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在农民建房过程中收取测绘、勘丈费。
  五、认真落实涉农收费公示制度
  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的有效方法,各级价格部门要持之以恒把这项工作抓下去。当前要结合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特点,提高涉农收费制度公示的针对性,要把与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有关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各级政府的优惠政策列为公示内容。要加强公示栏建设,并经常维护及时更新内容,防止该项制度流于形式。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部门要对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民在集中居住区的收费问题开展经常性检查,重点检查执行统建分购住房政府指导价的情况,执行农民自建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情况,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情况,垄断行业在工程配套过程中收取费用的情况,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各级价格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有重点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以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以上通知,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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