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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电传[2008]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1-8
实施时间: 2008-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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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物价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1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做好春运价格管理工作,疏导运价矛盾,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第二十条中“春运期间可上浮20%”的规定停止执行。春运期间,允许企业依据政府指导价在平时浮动幅度内浮动。包车运价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规定仍按《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执行。
  二、农村道路客运票价不得提高。2007年两次发放的成品油调价补贴要切实发放到经营者,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不得截留。
  三、各市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明确公路客运实施燃油附加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7]377号)精神,保证油运价联动机制及相关规定实施到位,并重申燃油附加不得随票价浮动。
  四、对已经明确的农村客运减免养路费、客附费等政策,各地要确保落实到位。对春运期间由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签署的“省际临时班车”、“市际临时班车”牌的客车,免收空车的高速公路、桥梁及普通公路通行费。具体方案由省交通厅会同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另行制定。
  五、各运输企业、客运站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售票大厅公示政府规定的指导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地成品油供应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保道路客运企业的油料供给,使春运工作顺利开展。
  七、各地价格、交通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依靠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对春运市场的监督管理。价格部门要加强春运期间的价格检查力度,对借春运之机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及时、严肃查处。交通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协调,合理调配运力,保证2008年春运运力供应,并联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黑车”,整治客运市场。要认真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96520运政咨询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旅客投诉,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确保2008年春运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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