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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信访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厅发[2005]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7-22
实施时间: 2005-7-22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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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机关党委、各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规范来信来访办理行为,特制定《江苏省审计厅信访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审计厅信访处理办法
     2.江苏省审计厅办信工作程序简图(略)
     3.审计机关处理信访流程图(略)
  附件1:
  江苏省审计厅信访处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厅机关办理来信来访的职责及分工
  厅办公室和厅机关各有关处室是厅处理信访工作的部门,其任务是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信访事项办理工作。
  (一)厅办公室(机要室)具体负责接受来信来访,其主要工作是:
  1.接受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2.登记群众来信(访)事项。
  3.根据信访内容,确定办理方式,提出办理建议和意见。
  4.按厅领导批示要求,转厅内有关处室或外转。
  5.在15日内拟稿复信告知有准确通信地址的上访(写信)人来信或来访信件转送去向。
  6.定期统计信访数据,并向审计署和省信访局报告统计数据。
  7.参加省级机关信访考核,按照办理信访规定的标准处理信访事项。
  8.负责督促厅机关相关处室及时将办理信访事项的审计或审计调查结果告知来信(访)人。
  (二)厅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办理原则,根据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不同,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1.属于反映党风党纪、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信访事项,按照干部隶属关系,转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2.属于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方面的信访事项,转检察院处理。
  3.属于反映在《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等方面的信访事项,转产生问题的当地审计机关处理。
  4.属于反映审计人员以审谋私等方面的信访事项,转有关审计机关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的纪检组或监察室处理。
  5.属于国企改制中资产流失方面的信访事项,转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6.来信(访)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几个部门或单位处理的,复印后分别转送。
  7.来信(访)反映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难以界别是何部门处理的,转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三)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办理信访事项,其主要工作是:
  1.对收到厅办公室(机要室)转来的信访事项,应指定专人登记。
  2.处室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审计或审计调查的具体方案。
  3.根据厅领导的指示,按照信访反映的问题,结合审计工作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反映的信访事项不能与审计工作结合的,应根据厅领导的批示,及时予以安排审计或审计调查。
  4.在2个月内将办理信访事项的审计或审计调查结果报送分管厅领导,同时给来信(访)人告知处理结果(不具备复信条件的可只查处不向信访人回复查处结果)。信访事项反映情况复杂的,处理来信或来访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向厅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可延长办结时限,但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向来信(访)人说明原因。整个办理信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5.在向厅领导报送信访事项查处结果或给上访(写信)人告知查处结果前,应将有关信访事项回复的书面材料报厅领导阅批。在回复来信(访)人时,同时抄送1份给厅办公室机要室信访人员,以便其了解和掌握情况。
  6.有关处室办理的信访事项的文件、材料,要结合审计工作档案一并归档,在每年底随审计档案一并移交厅档案部门。
  二、厅办公室来信来访受理范围
  厅办公室(机要室)对来信来访人反映的问题,符合审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予受理;不属审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有关部门,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来信来访人。在告知来信(访)人不予受理时,应当告知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反映。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受理。
  1.来信来访人反映全省审计系统中出现的问题。
  2.来信来访人反映全省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以审谋私、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3.来信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是我厅正在安排审计或将要安排审计的事项。
  4.来信来访人反映的问题符合《审计法》、《审计条例》关于审计机关职责范围规定的,应由审计机关审计或审计调查进行处理的问题。
  5.来信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与审计部门有关。
  6.其他应由审计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来信(访)反映的事项属于法院、检察院、人大办理的。
  2.来信(访)反映的事项,属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厅办公室复信条件
  厅办公室机要人员收到有准确通信地址的署名来信或接受来访后,应在15日内给予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复信。
  (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给予来信(访)人复信。
  1.来信(访)人提供了真实的姓名,完整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2.在具备上述第1款的条件下,经电话与来信(访)人联系同意复信的。
  (二)为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复信。
  1.来信属于匿名信。
  2.来信属于举报信,且来信人在信中明确要求给予保密,如果复信将会暴露举报人的。
  3.来信字体模糊,看不清具体内容和来信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的。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厅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来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一)有关处室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二)有关处室对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三)厅办公室办理需要厅受理的各省辖市审计局办结的信访复查事项。厅机关有关处室应当自收到信访人复查请求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厅办公室机要人员对收到的信访人要求复查的事项进行登记,提出办理建议。
  2.厅办公室分管主任提出办理意见后送分管厅长阅示。
  3.厅办公室转由厅机关有关处室进行复查。
  4.承办处室提出复查意见,并送厅领导审批。
  5.书面答复信访人的同时,抄送1份给厅办公室备案。
  (四)信访人不服厅机关有关处室办结的信访事项且要求复查的,由厅办公室(机要人员)协助督促有关处室做好解释工作,在无法沟通的情况下可告知信访人由其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复查请求。
  (五)厅办公室(机要人员)接收登记需要厅受理的各省辖市审计局办结的信访复核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厅机关有关处室应当自收到厅领导批示后尽快复核,在信访人复核请求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程序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信访人不服复核意见,依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和请求的,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厅机关有关处室信访查处不服,需要复核的,由厅办公室(机要人员)告知其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复核请求。
  (六)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听证由有关的处室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向信访人答复的30日的期限内。
  (七)厅办公室(机要人员)负责对厅机关信访事项的督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协助有关处室办理信访事项。
  (八)厅办公室(机要人员)对交办到厅内有关处室或有关的审计机关的信访事项,根据厅领导的指示,凡是要求报送结果的,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厅领导报送办理结果。
  五、法律责任
  厅办公室和各有关处室超过《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的限期,未答复具备回复条件信访人的,其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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