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地税发[2007]73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8
实施时间: 2007-4-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9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视野注:上述两条法规的文号应该对调。)精神,加强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两税”)清算工作,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两税”清算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局成立石恩祥局长任组长,黄安定总经济师任副组长的“两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两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包括征管处、法规处、所得税处、流转税处、财产行为税处、国际处、基金处和农税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税处。
  二、凡是符合“两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对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同时,对该纳税对象所涉及的地方税收的各税种及基金(附加、费)的缴纳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一并进行清理,需补交的一并追缴入库。
  三、各单位要将本管辖区域内符合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和竣工项目进行一次梳理,登记造册。使用纳税事项通知书,向纳税人发出清算通知,纳税人应按通知要求申报清算。
  四、对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一致、跨区域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和竣工项目进行清算时,由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与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互相协商,也可报市局统一协调。
  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了土地增值税和其他各税的清算后,应将清算报告及有关的清算资料主动向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传递。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的清算结论,原则上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应予认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市局协调。
  清算出的税收不能混级混库,应按财政级次入库。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地税局清理出的契税,由市局第三直属分局负责追缴入库。上述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向市局第三直属分局传递。
  五、清算中的执法文书按行政执法的规定,由各执法主体分别出具文书。
  六、全市地税稽查部门要加大对重点房地产企业的稽查,促进“两税”清算工作正常进行。
  七、各单位要加强对“两税”清算工作的领导,精心安排,抽调精兵强将进行清算。也可以在规范操作、严格管理的情况下,借用社会中介力量进行清算,确保通过清算取得实效。市局要将“两税”清算工作纳入今年的目标管理,严格考核。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 湘地税发[1996] 1996/10/1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 甬地税二[2005] 2005/6/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房地产企业 苏国税函[2005] 2005/6/7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 藏国税函[2007] 2007/8/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地产营业税征收管理暂 赣地税发[2002] 2002/1/1
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银发[2022]30号 2022/1/3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 鄂国税函[2006] 2006/1/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 藏国税发[2007] 2007/1/27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6/9/15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问 厦地税函[2001] 20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