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计经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政办发[2000]3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0-5-8
实施时间: 2000-5-8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3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厅、计经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劳动厅、省计经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0年3月24日
省政府: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重视关心下,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残疾人就业率从1995年的68%提高到1999年的74.5%,残疾人劳动就业形式趋于多样化,就业渠道明显拓宽,就业层次逐步提高。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精神,确保完成《江苏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以下简称《计划纲要》)提出的任务,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劳动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搞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帮助残疾人从单纯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省320多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和主要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残疾人集中就业,积极做好农村残疾人就(从)业工作,力争实现《计划纲要》确定的2000年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的目标,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积极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劳动就业
  围绕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的目标,采取多种手段、多种途径、多种办法,大力拓宽就业渠道,逐步提高就业层次,千方百计地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
  (一)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战略性举措,要依法全面推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78号令)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残联经同级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举办福利企业的宗旨和方向,采取有力措施,使残疾人在福利企业集中就业。要加快福利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步伐,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地进行改制。切实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苏政发〔1999〕92号)规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扶持保护措施,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做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工作,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行年检,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充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采取切实可行办法,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三)鼓励和帮助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形式。各级残联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减免个体工商户市场管理费及税法规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件》的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四)积极做好农村残疾人就(从)业工作。组织农村适合劳动的残疾人参加生产,帮助他们摆脱贫困,并逐步致富,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针对农村残疾人就(从)业的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办法,为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在小城镇建设发展中,应注意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村办企业也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选择适合的项目,组织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开展“帮、包、带、扶”活动,以多种形式帮助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
  (五)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盲人就业是各类残疾人就业的难点之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原劳动部、工商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20号)和人事部、卫生部、中医药局、中国残联《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03号)以及省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和就业工作。
  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时,支持、帮助盲人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按摩服务;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积极探索、拓展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促进盲人就业。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四、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涉及残疾职工下岗的问题给予特别关注,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专门政策和措施。除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全残疾职工下岗,尽量使他们通过转岗得到适当安排。各用人单位要建立残疾职工下岗申报制度,对有生产任务却随意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行为要坚决纠正。
  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安排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要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对每个下岗残疾职工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对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下岗残疾职工,要帮助他们申领失业救济金;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下岗残疾职工,要及时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重要条件。要逐步把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培训计划,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残疾人的特点,依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已求职登记的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特殊的培训手段和条件,以适应残疾人接受培训的要求。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当酌情减免培训费。
  各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和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以乡镇为单位,依托当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随班培训或单独设班培训。
  六、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行政执法检查,依法保障残疾职工劳动权利
  把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各级残联要协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残疾人安置后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以及残疾人劳动就业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残疾人劳动就业法规、政策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保障问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省、市、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为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管理、就业岗位信息采集、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八、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把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关系到几百万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督促、检查和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计划、劳动保障、民政、财政、人事、税务、工商等部门和残联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计划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规划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当地劳动就业整体规划,制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计划,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集中就业的规划和指导,推进福利企业改革和发展;人事部门要支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财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要加强宣传,使全社会了解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理解残疾人的困难,形成支持、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 京政办发[2000] 20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