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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进行2009年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9]2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20
实施时间: 2009-11-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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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我市将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和时间
  年审范围为2009年9月30日前认定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年审时间为2009年11月2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年审内容
  除审核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等情况外,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核对基本情况,特别是运输工具状况及变更情况,是否存在以报废车辆充当企业自有运力的情况、办公地点及其他基本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
  (二)核实业务情况
  1.核实开票量与企业运力比例关系,抽查运输合同;
  2.核实运输收入与纳税额的比例关系,重点核实有运输合作单位的自开票纳税人,测算营业税负担率,对于营业税负担率低的,应逐户检查核实抵减营业收入情况。
  3.核实有抵减营业收入行为的自开票纳税人,是否按市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08]29号)规定执行。
  三、年审程序
  (一)自开票纳税人下载《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见附件1)、《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清单(一)》(见附件2)、《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清单(二)》(见附件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运输工具清单》(见附件4),(以下简称《清单》),填写打印盖章后连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副本(上述证件为原件)、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协议、道路或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船舶行驶证(上述证件为复印件)、2008年全年和2009年1-10月份财务报表(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主管地税局。
  (二)主管地税局初审时应使用津税系统、税收管理工作平台核对《年审表》中相关数据,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核实作为抵减凭证的我市货运发票真伪(http://133.16.41.149,用户名21200001234,口令12345),有必要的可实地核查。初审合格的,将《年审表》、初审报告、《清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5)及其他相关资料,于2009年12月11日前,上报市局备案。纸质资料一律采用机打A4格式报送。
  四、年审结果
  (一)经审核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在《年审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副本上加盖“2009年度货物运输企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章”。
  (二)经审核不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运发票,税控器具由主管地税局代为保管,需开具货运发票应向主管地税局申请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规定重新审核并于2010年4月15日前报送市局备案。超过整改期限未报送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三)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逻辑关系错误、资料不齐全,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审手续的,主管地税局应责令其在年审期限内如实申报或补报,仍不改正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四)确定为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由主管地税局清缴货运发票、抄报未申报的开票信息、结清税款、注销税控器具,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回《认定证书》。
  五、年审结果另行通报。
  附件(略):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表
  2.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清单(一)
  3.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清单(二)
  4.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运输工具清单
  5.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情况汇总统计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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