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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政发[2001]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1-3
实施时间: 2001-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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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我省于1994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六年多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支规模大幅度提高,财政收支困难的状况有所缓解,在对中央作出较大贡献的同时,地方财力得到明显增强,有力地支持了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了财政收支平衡。从总体上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成功的。但是,由于六年来全省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些规定与形势发展的要求已不相适应,体制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性更加突出,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经济薄弱地区支出的刚性增长大大超过了财力增长,财政收支矛盾尖锐;部分地区财政困难加剧,县乡欠发工资的现象较为严重;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较小,对经济薄弱地区的扶持力度不够,等等。为逐步解决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省政府决定,对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以下简称各市)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部分内容作适当调整。
  一、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原则
  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不断壮大财政实力。根据省委确定的“激励苏南,锦上添花;扶持苏北,雪中送炭”的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指导思想,此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在国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总体框架下,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作必要的调整;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地区间存在合理差距;既考虑地方既得利益,又有利于地区间财力的相对平衡;充分发挥政策的正面导向作用,调动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建立相对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方案的设计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和简便。
  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省集中增值税12.5%部分和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排污费、水资源费等按比例分成以及税收返还增量省集中0.05的政策,原上交省部分,以2000年为基数,实行定额上交。
  (二)以2000年为基期年,核定各市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和税收返还基数。今后比基数增长部分,省统一集中20%。各市地方财政收入基数按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剔除行政性收费、企业所得税退税、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屠宰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口径计算(下同),考虑到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为保证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省不集中。今后,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地方财政收入比基期年减收的,或执行新体制的前三年地方财政收入年增幅低于1998-1000年年均增幅的,省将相应调减其收入基数。
  (三)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核定县(市)的标准财力和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数,将1999年标准人均财力低于11000元的县(市)列入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按照标准人均财力与11000元的差额,省补助50%,核定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基数。同时,取消省对市县每年的年终困难补助。
  (四)建立激励机制
  1.对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在保证工资按时发放、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保证年度财政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实行补助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的办法,即地方财政收入每增长1%,补助总额增长1.1%,补助最高增长幅度不超过15%。
  2.对没有享受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标准人均财力在11000--13000元的市、县(市),按其地方财政收入当年新增上交额给予20%的发展资金;对标准人均财力超过13000元的市、县(市),按其地方财政收入当年新增上交额给予10%的发展资金。该项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3.实行地方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政策。省辖市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口径同上)每增收1亿元一次性奖励30万元;县(市)级地方财政收每增收4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用于对市、县(市)级领导班子及有关部门的奖励。
  (五)体制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五年。在体制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财政体制调整,则相应调整省对市县财政体制。
  (六)其他仍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苏政发〔1994〕58号)执行。
  三、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配套措施
  (一)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和“一是吃饭,二是建设”的原则,此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各市县要保证工资的按时发放,对省补助县(市)的财力,各县(市)要主要用于解决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及离退休等人员的工资发放和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同时要保证地方政权机构的正常运转,保证当年地方财政收支平衡。要层层建立责任制,从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执行年开始,不得再出现新的欠发工资问题(以前的问题由地方用超收收入和调整支出结构解决),否则省将追究有关市县领导的责任,同时取消省对该市县的补助。
  (二)加快预算编制设施步伐,创新管理体制。一是强化预算管理,实行部门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改进和完善预算编制方法,细化预算编制,争取尽早推广部门预算,以增强预算的约束力。二是改革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大力清理部门银行帐户,逐步取消一切收入过渡帐户,将所有的政府财政性资金按预算级次全部集中到国库帐户,所有的财政支出由国库直接支付,加强财政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控制各种要求财政增支的升级、达标活动。地方事业发展要从实际出发,量财办事,量力而行。对超越现阶段经济发展条件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升级、达标活动,省财政一律不予补助。
  (四)加快机构改革步伐,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在即将开始的市县级机构改革中,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调整学校布局,精简教师队伍,同时要严把行政事业单位进人关。
  (五)规范财政性资金的分配秩序。要大力减少多部门参与财政收入分配的现象,严禁在财政体制之外调用属于下级政府的财力,省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提出集中某个税种或收入项目的要求。同时,大力压缩省级各部门对市县补助的专项资金,特别是用于竞争性领域的资金,将压缩的资金用来增加对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除保留教育、农业、科技和抚恤社会救济专款(这些专款只补助,原则上不得要求地方配套)外,其他专项资金从2001年起,力争每年压缩三分之一,通过三年的努力,取消省级部门对市县补助的专项资金。
  各市县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贯彻落实调整后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抓好这次体制调整的契机,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市)、县(市)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努力做好增收节支工作,提高财政管理水平。要密切注意调整后体制的运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对调整后体制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加以解决,并及时向上反映,确保调整后的财政管理体制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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