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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政办发[2001]13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11-30
实施时间: 2001-11-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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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2001年11月
  为贯彻落实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证教育机会均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个人信用体系的积极探索;同时,也有利于拓展消费信贷领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从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承担本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高校要积极配合银行进行学生基本情况审查,建立并向银行提供完备的贷款学生信息资料库。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简化操作程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切实办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各经办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凡持有本人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学生,都应予以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金融机构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除学校老师和同学可作为见证人以外,还可由家长作为贷款见证人。已在农村信用社取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应加强配合,在《招生简单》和录取通知书中加入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内容,并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学生了解金融知识,增强信用观念和法制观念,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为有效防范风险,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在新闻媒体上以学校为单位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由有关金融机构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三、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配套扶持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各经办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及时统计汇总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单立台帐,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有关免征营业税的办法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另行制定。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认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核销的有关规定。财税部门应抓紧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核销程序和考核办法,充分调动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在基层机构及信贷人员规范操作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不追究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的责任。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从2001年起,对各金融机构经办的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不再进行贴息额度控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时办理拨付手续。同时,要抓紧制定有关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加强贴息资金的使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政策规定化解风险。各级教育、财政、税务和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已出台的有关政策,并切实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推动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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