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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农[2008]6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4-17
实施时间: 2008-5-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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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沿海各市、县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加强我省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我省沿海海域的整治、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将《江苏省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中央、省级、市县级之间按照30:10:60的比例分配。其中,30%缴入中央金库,70%缴入省级金库。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金指上述用海项目缴入省级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属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由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共同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海域使用金的预算审批、计划下达,资金拨付,参与项目管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预算的编报、汇总、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及考评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省级分成部分用于省级海洋生态建设、海洋综合管理和海洋科技开发等支出,市县级分成部分由省根据各地征缴情况,安排给市、县专项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主要支出范围包括:
  (一)海洋生态建设,包括海域的整治、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典型性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人工鱼礁建设、近海人工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
  (二)海洋综合管理,包括海洋环境的监测、海洋执法监管,海洋中长期规划编制与修订,海洋功能区划,海域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海域使用金的征管业务费及招标、拍卖、挂牌所需相关费用等;
  (三)海洋调查与科技开发,包括海洋基础调查、海籍调查、生态调查,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研究,海洋科技基础研究与开发等。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每年4月份,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批准的海域使用金收支预算,发布海域使用金项目申报指南。各市、县(市)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各市(县)海域使用金的实际征缴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于当年11月底前批复下达项目计划及经费。
  第七条 海域使用金年终指标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和调整的,由省海洋与渔业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海域使用金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
  第九条 海域使用金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海域使用金项目实行分账核算。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规范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等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非养殖用海缴入地方财政专户的海域使用金,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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