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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农[2008]3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3-14
实施时间: 2008-3-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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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发改委:
  现将《江苏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江苏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一、总则
  第一条 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通过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地方特色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增强农产品消化能力,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化管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集中资金、扶持增量、支持带动,强化考核、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各级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根据财政“省管县”体制的要求,每年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市、县发改委和财政部门组织进行。
  二、扶持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1、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与基地农户建立定单、保护收购价、二次分配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对苏北地区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强的市级龙头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2、在苏北地区投资新办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且注册资本不低于2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也可申报该专项资金。
  3、外省国家级龙头企业进入我省境内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且建立独立核算企业的享受本省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4、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为我省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
  三、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产品基地建设、农副产品收购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及担保公司的贷款担保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定额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1、定额补助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基地建设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根据项目申报单位实际新增基地面积,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担保公司,根据年度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的贷款担保余额实绩,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2、对收购本省农副产品的流动资金短期贷款给予贴息。贴息周期从上年1月1日至12月底,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贴息比例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50%。
  四、立项要求
  第七条 项目实施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两年盈利,今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与65%,银行信用登记A级以上(含A级);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对投资新办企业,公司注册时间应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1月1日以后。
  第八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具有显著的项目辐射带动能力。
  第九条 基地建设项目立项要求:
  1、项目基地集中连片,项目内容为基地所在区域的主导产业,且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
  2、新增基地建设投资不低于600万元。在基地规模上,建设普通种植基地的,粮棉油不低于1万亩、林果蔬菜等不低于1000亩;建设高效(设施)种植基地的,林果蔬等不低于500亩;畜类养殖基地年出栏量不低于2万头;禽类养殖基地年出栏量不低于100万羽;水产养殖面积一般不低于300亩。
  3、能够提供规范的基地建设合同、订单农业合同或土地流转协议,与基地农户签订规范的产品收购合同,且当年新增带动农户达10%以上。
  4、符合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的项目,优先立项;对企业在苏北地区进行基地建设特别是参与省脱贫攻坚村企挂钩帮扶的优先立项;对企业在基地内对农民开展培训及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服务,进行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产品标准达到无公害以上的,优先立项;对采用二次分配的,及对我省农产品进行定单、保护价收购的,优先立项。
  第十条 贷款贴息项目立项要求:
  1、收购本省农副产品的流动资金短期贷款,贷款时间为上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低之间;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2、采用订单收购、保护价收购的方式,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收购合同或协议。
  3、企业收购量与贷款量相符。
  第十一条 贷款担保奖励立项要求。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在年度申报指南中具体明确。
  五、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每年年初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各地项目申报的控制指标和项目控制数。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市、县发改委、财政局共同进行。
  1、申报程序: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条件、范围的企业向市、县发改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同级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省下达控制指标1比1.5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汇总,于规定时间前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一份。
  2、申报资料:
  (1)各市、县发改委、财政局联合行文的正式申报文件;
  (2)《江苏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江苏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地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江苏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汇总表》、《江苏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贷款奖励项目申报汇总表》。
  (3)不同类别项目的附报资料需根据立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如项目建设地所在县的农业产业规划,获得龙头企业称号的证明文件,企业工商登记、收购合同、土地流转协议、贷款合同、银行结息单据、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服务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基地建设证明、无公害等级以上证书以及其他必要证明。
  3、各市、县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工作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共同进行,并于每年10月低前下达项目资金。
  六、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省财政印发的《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苏财农2002第十四号),实行财政报帐制。其中贷款贴息资金的结算按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1第162号)执行;基地建设奖励资金要用于扩大基地建设规模、增加农产品收购规模或扩大企业生产能力的相关项目。
  第十六条 各级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项目单位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项目资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每年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一经查出,省财政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各市、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指标及有关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申报和评审项目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下年度对各市、县安排控制指标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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