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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建[2008]19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11-20
实施时间: 2008-11-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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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委(商贸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发挥省级专项发展资金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促进作用,规范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贸委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其他服务业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资金的分配遵循因素分配、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因素分配。其他服务业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二)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其他服务业资金重点扶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业、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和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领域的重点项目。
  (三)鼓励创新。通过其他服务业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四)公开透明。其他服务业资金的分配因素、分配办法以及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资金的分配办法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激励和引导地方政府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各省辖市(含所属县(市))奖励或财政补助额度的确定与各市服务业增加值贡献率、服务业增长速度和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等指标挂钩。四项指标所占比重分别为40%、20%、15%和25%。
  (一)考核对全省服务业增加值的贡献率。以各省辖市服务业增加值比上年的增加额占全省服务业增加总额比例,测算各地区对全省服务业增加值贡献率。
  增加值贡献率=各地区服务业增加值比上年的增加额/全省服务业增加总额
  (二)考核服务业增长速度指标完成情况。以各省辖市服务业比上年的增长速度,测算与省下达的服务业增长速度指标完成情况。
  增速完成情况=各地区服务业比上年的增速/省下达的服务业增速指标
  (三)考核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完成情况。以各省辖市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的增长速度,测算与省下达的各市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指标完成情况。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各地区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的增速/省下达的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指标
  (四)考核对全省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贡献率。各省辖市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加额占全省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总额比例,测算各地区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对全省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
  投资贡献率=各地区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加额/全省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总额
  (五)其他服务业资金分配测算因素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第五条 各市、县(市)奖励或财政补助额度的确定还要考虑项目评审情况、项目行业特点、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所在市、县(市)上一年度绩效考评情况。同时兼顾项目在各地区的分布。
  第六条 其他服务业资金实行奖励和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一)奖励。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不适合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比例较高的优先安排。
  第三章 资金支持的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其他服务业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支持集聚区公共平台建设。
  (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年度省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下列领域的项目:
  1、现代物流业。支持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支持以工业原材料和零部件采购、产品配送为主的制造业物流企业外包,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以商品贸易、批发配送为主的物流中心和运用物流信息系统改造提升传统物流企业。
  2、商贸流通业。发展商业连锁经营和配送(含农资连锁配送)。支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大型农贸市场副食品安全检测服务体系。
  3、商务服务业。发展国际化、专业化、贸易型为主导的会展经济;鼓励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连锁加盟,培育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大型中介法人机构。
  4、居民服务业。支持面向城市居民生活服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便利性、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的居民和社区服务业。
  5、金融业。支持金融保险业在江苏改革试点;重点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创业投资等地方金融企业做大做强。
  (三)服务业标准化。支持省级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制定省级服务地方标准,建立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
  (四)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和其他需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第八条 其他服务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以信息等高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能运用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术。
  (三)能提升制造业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能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
  (四)项目已实施。
  (五)项目资金已落实,其中市、县财政已安排相应配套资金的项目可优先考虑。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企业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
  第十条 项目的申报:
  (一)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经贸委发布的其他服务业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同级市、县(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联合行文出具推荐意见,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其他服务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 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采取因素法确定的项目经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其他服务业资金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其他服务业资金预算指标和投资计划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中以奖励方式下达的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以补助方式下达的资金,在项目开工后下达50%,项目竣工验收后下达50%。省级和中央部属企业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和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他服务业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提供绩效评价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其他服务业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骗取、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财政违法行为,由省财政厅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各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主要对项目目标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要将评价报告汇总后于次年三月三十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属和中央部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不能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地区或单位不能申报下一年的其他服务业资金项目。
  第十六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年度终了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组织对各项目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验收和考评。在此基础上,对整个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向省政府作出报告。验收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其他服务业资金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5〕114号)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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