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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建[2008]15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9-22
实施时间: 2008-9-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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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环保局:
  为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规范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治理污染排放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污染物减排工作,规范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治理污染排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从省级排污费收入中每年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管理,各市、县财政局和环保局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竣工项目的验收和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发展规划、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和环保其它专项规划、省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指列入省减排计划的重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二)重点水污染源防治项目,指重点污染企业提标改造项目、工业园区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项目。
  (三)固体有害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化学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伴生放射源矿勘探、开发利用过程中以及废弃矿山的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置等。
  (四)重点污染源搬迁、关闭项目,指重点流域、敏感区域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关闭。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搬迁、关闭后厂区用地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项目,指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进行比对监测和运行维护。
  (六)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指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和推广价值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此类项目管理按《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建[2007]93号)执行。
  (七)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污染物排放的新类型,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适时研究确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以引导性、激励性为主,按项目类型采用“以奖代补”和补助的方式。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省管电厂脱硫除外)、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固体有害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防治项目、重点污染源搬迁、关闭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依据项目规模、完成进度、污染物减排量等综合指标进行考核奖励,其中年度内应实施完成的项目,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考核验收后给予奖励。对省属项目及其他类型的项目实行补助。
  第三章 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宏观政策、环保有关规划和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指南,并于年底前发布。
  第七条 引导资金的申请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
  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各级环保、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单位为
  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项目申报单位为省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各市、县的,根据其隶属关系,通过市、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八条 各市、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属项目申报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预审。对符合引导资金使用条件的申报项目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并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各类项目材料开展评审。专家组由省内外环境技术、经济和管理类专家组成。专家组按规定要求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开展实地勘察及评审),并出具明确的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各地项目申报情况或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抽查情况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意见并结合社会中介机构实地抽查结果,对照有关规定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联合行文报分管省长审定,经审定后及时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补助下达后,各地应及时将资金专项用于申报项目的建设,对申报的“以奖代补”项目,应用于规划任务内后续项目建设、归还项目建设贷款等同类环境保护项目支出,不得违规使用。
  第四章 引导资金的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的绩效考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共同组织实施。绩效考评以环境绩效考评为主,以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为主要考核指标。在项目实施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审查等形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引导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二)签订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在6个月内未启动实施的;
  (三)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的;
  (四)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的效果的。
  第十六条 市、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如发现违反规定,审查不严,监管不力,虚报、截留、挪用人员玩忽职守、拘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在受理引导资金申报、审批、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5]31号)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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