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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建[2008]9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7-15
实施时间: 2008-7-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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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对我省新增建没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含中央集中部分分配我省的资会,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的管理工作。具体稽查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相关单位或进入省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审计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承担,稽查工作经费纳入省国土资源厅部门预算,在省集中土地有偿使用费2%中列支,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支付。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情况。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等。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包括支出内容和标准、财务核算、结余资金处置等。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耕地“占一补一”项目支出。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等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权属管理、档案管理等。
  (四)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审查、施工进度、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
  (五)项目后期管护、绩放考核等。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的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对中央分配我省的和原10%省集中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埋、耕地开发等支出实行重点检查,原则上每个项目建设期间必须组织检查一次;对省分配币县60%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重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三年所有市县轮查一次。稽查工作采取内业稽查和外业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也可运用遥感技术、在线监测系统等手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七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稽查前期工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稽查范围、稽查重点和稽查项目,明确稽查机构,印发稽查通知,部署稽查工作。
  (二)实施内业稽查。稽查机构听取被稽查单位情况介绍,查阅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预决算审查资料及工程建设资料等,质询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
  (三)开展外业稽查。稽查机构实地勘察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施工进度,抽验项目工程量和工程质量。随机走访农户,听取农户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四)反馈稽查意见。稽查机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稽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准确提出稽查意见,并将稽查意见与被稽查单位沟通后,由被稽查单位及相关人员盖章(签字)确认。
  (五)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机构根据稽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认真编制稽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提交。
  (六)稽查工作结果处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对稽查报告反映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和拖延稽查工作。
  第九条 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应遵守行业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稽查工作,保守秘密。稽查人员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或为自己、亲友及单位谋取私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稽查机构一律不得进入省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审计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已进入备选库的永久取消其备选资格。
  第十条 被稽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省财政厅、国士资源厅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或扣回拨款、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等措施,并依据《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一)虚报项目骗取资金的;包括以以前年度已完成的项目或以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等进行虚报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三)未按规定范围、用途分配土地有偿使用费,末按规定将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到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和标准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五)未及时拨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六)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规模、调整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的;
  (七)未落买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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