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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建[2008]1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4-7
实施时间: 2008-4-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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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房管局(房改办、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支持各地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苏省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按保障投入因素分配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计算方法
  3.江苏省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地区调整系数
  二○○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省各地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的重点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要责任在市、县政府。各地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考核制度,建立便民服务体系,做到政策公开、透明。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奖励地方形成良好的保障体制,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实现“住有所居”。
  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在统筹兼顾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全面推进的基础上“十一五”期间重点向财政困难地区(34个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区)和苏北地区五个设区的市(徐州、淮安、宿迁、盐城和连云港)倾斜。
  第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专项奖励和奖励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市县在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分类考核,按不同地区标准进行适当奖励(补助)。
  第二章 分配与计算
  第六条 省级专项资金按照市县财政财力地区分类、上年度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以上简称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因素以及相应的权重,计算分配给各市县。
  第七条 专项资金在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公开透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结合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政策落实机制情况,从便民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对象档案管理与信息平台建设、廉租住房投资与租赁补贴完成情况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奖励。
  (一)建立便民服务体系,完善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机制,鼓励在街道社区或县(市)政务大厅等办公地点设立专人受理窗口,实行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公示和配租等“一站式”服务。对2008年及以前年度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受理窗口的城市,一次行给予县级城市10万元、地级城市20万元奖励。
  (二)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数据信息。对在辖区内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化机制,并实行廉租住房档案和保障对象家庭档案动态化管理,形成动态管理机制;运用信息网络化手段进行数据信息和档案实时动态管理,及时与省建设厅联网并经省建设厅确认的城市,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对财政困难地区和苏北五市廉租住房保障投入情况进行奖励。以上年度完成实物配租房源建设投资和租赁补贴发放金额为考核因素,其权重各占70%和30%。
  上述(一)、(二)两项为一次性奖励,(三)项为奖励补助。(三)项中对财政困难地区和苏北五市奖励补助的资金额度为年度省级专项资金总额剔除一次性奖励资金总额后分别按80%和20%权重分配。
  第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对财政困难地区和苏北五市的奖励补助,根据财政困难地区财力状况及第七条(三)项工作实绩,确定相应财政困难调整系统和分配系数,按附件二所列计算方法进行分配。
  第九条 每年2月28日之前,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向财政厅、建设厅、民政厅报送本地区上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及与保障方式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等相关资料,加盖部门印章、附文字说明。
  第三章 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结合各地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报省备案的各地住房保障年度计划中的廉租住房保障投资预算,对各市县核查后根据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状况,按照统一计算公式,计算分配给有关市县。根据省下达各市县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省财政厅可在上半年将年度奖励补助额预算的50%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收后清算。对完不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为鼓励政府增持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用于以下三款所列廉租住房的收购、改建和新建支出,不得用与廉租住房的租赁紧补贴以及其他开支。
  (一)通过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二)通过财政采购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的支出。
  (三)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省级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专项资金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半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和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连同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租金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构件和改造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等)于次年2月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专项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保障省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必须确保省级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规定,骗取省级专项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省级专项资金数额。同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汇总本地区上年度省级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2月28日之前随同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厅、建设厅备案。
  附件2:
  按保障投入因素分配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计算方法
  一、34个财政困难地区按保障投入因素分配计算方法
  某市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额=某市县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投入考核计算金额×分配系数×某市县所属分类地区的调整系数。具体计算公式:
  Pxi=Xi ·t1 ·β
  Pyi=Yi ·t2 ·β
  Pzi=Zi ·t3 ·β
  其中:
  Pxi 、Pyi 、Pzi 分别为一、二、三、类地区某市县分配金额;
  Xi、Yi、Zi分别为一、二、三类地区某市县上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投入考核计算金额;
  t1、t2、t3分别为一、二、三类地区调整系数;
  β为投入因素分配系数,
  β=P总/[ • t1 + • t2 +  •t3] ;
  P总=[年度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总额—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奖励总额—保障对象档案管理信息网络化体系建设奖励总额] 80% 。
  二、苏北五市按保障投入因素分配计算办法
某市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金额=P总 (某市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投入考核计算金额 苏北五市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投入考核计算金额之和)。
  P总=[年度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总额—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奖励总额-保障对象档案管理与信息网络化体系建设奖励总额] 20%
  三、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投入考核计算金额=上年度完成实物配租房源建设投资70%+上年度租赁租金补贴发放金额30%。
  四、上述某市县上年度完成实物配租房源建设投资额应剔除省财政厅下达的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苏北省辖市廉租住房保障投入考核计算金额应扣除辖区内转移支付区的投入额后计算。
  附件3:
  江苏省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地区调整系数

类别

分配调整 系数

            

一类

1.2

睢宁县、丰县、灌云县、淮安楚州区、涟水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二类

  1.1

新沂市、邳州市、沛县、东海县、灌南县、赣榆、淮安淮阴县、洪泽县、盱吁县、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宿迁宿豫区

三类

1.0

铜山县,海安县,如皋市、如东县、金湖县、射阳县、建湖县、盐城盐都区、大丰市、东台市、高邮市、宝应县、兴化市

其他

 

除一、二、三类地区外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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