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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组通[2008]7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1-27
实施时间: 2008-11-2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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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科技局、人事局:
  《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1月27日
  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省政府设立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为加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使用性质为省政府一次性奖励。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程序、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及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年度引进人才资助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受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的委托,与引进人才签订资助合同,及时向引进人才单位拨付资助资金,督促引进人才单位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引进人才或其团队,对引进人才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上报获资助人才创新创业成就。
  第六条 人才引进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合同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及时报告受资助人才创新创业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根据每年确定的引进计划,重点资助引进以下人才: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决策和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二)能够对我省产业结构优化、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特别是在纳米技术、平板显示、新能源、新医药、生物技术、环保设备、工业设计、现代物流、服务外包和现代农业等我省重点发展的高科技新兴产业领域从事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
  (三)已经实施或正在申报省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创建国家级研发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且地方有专门人才计划实行配套支持的关键性高层次人才。优先支持到苏北地区开展创新创业工作,其创新创业领域符合省和地方产业发展重点要求的高层次人才。
  在重点支持以上急需引进人才的同时,择优支持一批由省内高校、重点文化产业部门和三等甲级医疗机构引进的,具有突出创新创业成就,在国际上有重要专业影响力的领军人才。
  第八条 对符合引进重点且经过规定程序被确认纳入引进计划的,每位创业人才或其团队,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助,特别优秀的给予150万元的资助;每位创新人才或其团队给予100万元的资助。对引进人才择优提供一定数量的银行贷款贴息(对引进人才提供银行贷款的贴息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九条 根据年度申报工作的要求,由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引进人才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条 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技术咨询、综合评审、实地考察和公示,确定拟资助的人才或其团队名单,并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省财政厅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一次性下达至各省辖市财政局,由各省辖市财政局根据资助合同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或其团队的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创业中的课题研究、改善生产科研条件和对个人补助等。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才引进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市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综合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抽查,于每年12月底前,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综合情况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合同,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二)截留、挪用或挤占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合同的,依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60号)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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