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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3]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10
实施时间: 2003-2-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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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应在2003年3月1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1.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总额。
  2.2001-2002年已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含已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下同)。
  二、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上报市、县(市)税务机关进行认定。市、县(市)税务机关复核无误后,向纳税人下发《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认定通知单》(以下简称《认定单》)
  三、各地在2003年4月1日前民辖区域内所有纳税人《认定单》上的数据汇总统计后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各级国税机关在2003年4月底前对纳税人2002年底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逐级汇总上报省国税局备案。
  四、纳税人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已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地于3月底按金融企业汇总后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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