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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3]44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3
实施时间: 2003-12-3
失效时间: 2011-10-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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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调整为由县级国税机关按季度审批返还。原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税一[94]79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实施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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