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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3]46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8
实施时间: 2003-12-18
失效时间: 2006-10-1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3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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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为了保证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见附件)。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基本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我省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恰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做好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有关精神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进行部署落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到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归还以及陈欠退(免)税款的贴息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层层把关,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特别是结转到2004年应退(免)未退(免)税款的准确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三、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范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确定是否为2003年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根据总局对2003年清算数据统计上报的具体要求,省局决定,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期时间范围确定为: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4月10日止。
  五、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在对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全面核对的基础上,对2003年已出口未收齐退(免)税单证情况,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填报出口货物清算备案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报主管退税机关进行清算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主管退税机关不再受理生产企业的清算备案申请。
  六、生产企业应于2004年1月15日前,将已收齐退(免)税单证的2003年出口货物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退(免)税申报,主管退税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C类生产企业在2004年1月15日以前尚未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也可以向其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申报的所属期为“200312”,申报的序号从“100001”开始。
  生产企业必须在2004年2月15日至3月31日期间申报2003年已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再受理。申报的退税所属期统一为“200313”,可以多次申报,其审核通过的免抵退税按现有规定处理。退税所属期为200401、200402、……的,不再包含2003年报关出口的货物。清算结束后,对生产企业尚未申报免抵退的出口货物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出口货物,按现行规定补税。
  七、外贸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齐单证的2003年出口货物,不再进行清算备案,主管退税机关也不再予以办理退税。对2004年3月31日因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收回的,在其他退税凭证齐全的情况下,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税,但申报所属期统一规定为“200312”,申报的批次为“10”。
  八、对A、B类出口企业在2003年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在2004年3月31日前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申报中未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按原申报顺序装订成册报退税机关核查,审核无误后退税机关留存。
  九、2004年3月31日前,出口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出口企业出口业务清算调查表》(附表二),报主管退税机关。
  十、2004年1月17日前,各地主管退税机关应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表一)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十一、各地主管退税机关按填表要求,填列《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数据采集表》(附表三),并将采集数据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电子数据,于2004年4月15日前,连同清算报告、本地区企业代码一并上报省局。
  2003年清算指标及清算统计报表定义,请各地于2004年3月31日前从省局网下载。
  十二、清算工作结束后,各地国税机关应及时将清算情况向企业反馈,税务机关核定的应退税额、实退税额、结转数据等应与企业统计数据核对一致。核对不一致的,要查找原因,分清情况,及时纠正。
  十三、各地国税机关在清算过程中,要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工贸企业和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下同)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
  (五)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
  (六)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七)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案;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八)其他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略)
  2、《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略)
  3、《出口企业出口业务清算调查表》(略)
  4、《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数据采集表》及填表说明(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06]20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12
实施时间:2006-10-12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实施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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