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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保险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川府函[2003]24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11-30
实施时间: 2003-11-30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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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保险业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发展壮大保险业是我省经济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的内在要求。自80年代初期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省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其发展与我省西部经济强省、人口大省的地位很不相称,存在着核心竞争能力不强、地区发展不平衡、公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强以及保险市场需求不旺等诸多问题。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四川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保险业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融通资金、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职能,能从多方面为政府、企业、家庭分散风险、减轻负担,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快保险业发展步伐,充分发挥保险在推进四川新型工业化、加快农业现代化、壮大第三产业和发展民营经济等方面的经济助推和社会稳定作用,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现实而重大的意义。
  加快保险业发展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满足我省多层次社会保障需要的重要举措。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我省一大批基础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相继开工,第三产业比重不断增大,产生了大量新的保险需求,需要保险业提供有效的配套服务和保险保障。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对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满足多层次保障的需要,提高我省社会保障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加快保险业发展是四川经济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作为第三产业,保险业不断为社会提供各类保险产品,能积极推动居民消费结构优化升级,通过促进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发展。大力发展保险业,可以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融通资金、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为四川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服务。大力发展保险业,不仅能提高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还能发挥后发优势,推动社会生产力的突破性发展。
  加快保险业发展是尽快改变四川保险业现状的现实选择。我省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比重)相差0.8个百分点,仅占全国水平的73%;保险密度(人均保险消费)相差114元,仅占全国水平的52%;保费收入占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比重相差近0.6个百分点,仅占全国水平的83%,且差距有逐年拉大的趋势,我们务必要有危机感和紧迫感,加速发展四川保险业。
  二、加快四川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扩大内需的历史机遇,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奋力推进四川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速度和结构、管理、质量、效益、服务的有机统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保障和优质服务。
  (二)发展目标。2003-2005年我省保险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全省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0%左右,以高于全省GDP的年均速度发展,力争赶上当年全国保险业平均增长水平。2003年预计保费收入140亿元左右(其中产险收入38亿元,人身险收入102亿元),2004年预计保费收入190亿元左右(其中产险收入42亿元,人身险收入148亿元),2005年预计保费收入240亿元左右(其中产险收入45亿元,人身险收入195亿元)。争取在“十五”末,保险深度达到3.8%左右,保险密度达到273元,各保险公司资产总额达到360亿元,总规模在全国排位保“第10位”。2005年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整体格局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股份制保险公司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保险中介市场、再保险市场逐步形成规模,保险市场全方位对外开放,初步形成一个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从业人员专业化、行业发展国际化的保险市场体系。
  2010年、2020年我省保险业发展的目标是:2010年力争全省实现保费规模700~800亿元,保险公司实力显著增强,保险服务种类齐全,基本满足人们的保险需求,保险信用体系基本建成,基本形成一个开放、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保险市场体系。2020年力争全省保费规模达到1800~2000亿元。届时保险市场格局更加完善,保险产品更加丰富,保险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更加强大,行业信誉更加良好,市场秩序更加规范,监管效能更加显著,保险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有较大提高。
  三、发展壮大保险业,推动四川经济发展新跨越
  近年来,保险业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了巨额的保险保障,提供了众多的就业机会,创造了大量的税收,对GDP的贡献率也越来越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把发展保险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保险业“转机制、强素质,调结构、上规模,抓管理、增效益,重服务、创品牌”。
  (一)牢固树立金融服务经济的大局意识。各保险企业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对“经济是金融的基础”的认识,继续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适时推出为农业、第三产业、高科技企业、民营经济等提供保险服务的新产品;要着眼国际保险业发展的趋势,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发挥保险的吸附效应,为四川经济发展聚集和吸引资金;广泛参与社会管理,提高保险在经济、教育、养老、医疗、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渗透力。对此,各级政府要在政策上、服务上给予大力支持。
  (二)积极培育保险市场主体。在设置保险机构或分支机构方面,保险监管部门要给予适当的倾斜,适量增加市场主体,引进适度的竞争机制,通过一定规模的扩张,提高整体竞争力,推进保险业加快发展。当前,县和县以下保险市场是我省保险发展的薄弱环节,保险公司要在县(市)合理设立机构和服务网点,为繁荣县域经济和农村经济服务;要吸纳民营资金入股保险中介机构,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的要求,大力发展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的各类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加快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积极吸引全国性保险机构在川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尽早引进外资保险公司在川开展业务。
  (三)进一步深化保险企业改革。积极做好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工作,建立起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份制公司要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运作。各保险公司要加快劳动、人事、工资等三项制度改革进程,加快人才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积极推进保险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市场化,真正把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各级管理岗位上。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率,促进保险业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
  (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服务水平。要结合我省实际,大力开发面向农业、民营企业、养老、医疗、教育、消费信贷等有巨大市场潜力的创新型保险产品,并根据不同客户群众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推出个性化的产品,优化产品结构,切实解决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针对保险服务过程中重承保、轻理赔,重保前服务、轻售后服务等现象,各保险公司要加强诚信建设,严禁误导、欺诈等违规行为,努力在服务内容、手段、方式上创新,做到售前、售中、售后一个样,认真解决保险容易理赔难问题,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要从目前递送保单、收取保费的单一服务,逐步向风险管理、理财资询、投资规划等综合服务过渡,增加技术含量,实现服务增值。
  四、加强领导,积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保险知识读本》,熟悉保险知识和保险法律法规,从整体上提高对保险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意识,关心、支持保险事业。省政府和成都保监办要建立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形势分析会,每年年终召开总结会,分析全省保险发展状况,解决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市、州政府和县级政府也要结合自身实际,与本地保险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级政府要把保险业发展状况纳入当地目标考核内容,建立保险业发展目标考核责任制。有关部门以及一些垄断性行业要尊重商业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支持不干预,服务不刁难,不得强行指定或变相指定购买保险产品。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代理保险业务。
  新闻部门要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扶危济困等方面的典型事例。对保险业的敏感性问题报道要严格把关,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减少负面影响,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及时为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工商登记、年检注册等事项,不得违反规定搭车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支持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
  公安、司法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严肃查处保险领域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犯罪活动,为加快保险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制度保障,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企业的利益。
  劳动保障部门在实施我省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途径。
  民政部门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对各地保险行业协会的建设与管理。各市、州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当地保险机构建立地方性保险行业协会。成都保监办在各市、州尚未成立分支机构以前,各市、州政府财办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担负起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管理职责。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自律、协调、维权、宣传和服务作用,促进协会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税务部门在加强监管和依法治税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对保险的营销员征收营业税时,不再区分雇员与非雇员,一律按雇员对待(专业保险中介公司除外)。二是对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等发票,由成都保监办提供全省统一式样,税务机关监制。
  五、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以监管促发展
  成都保监办是四川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和监管部门,要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加强和改善对四川保险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一)明确职责,创新监管思路。成都保监办作为我省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在监管工作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发展、规范、服务的监管指导思想,做到依法行政、审慎监管、科学决策、优质服务。大力推进市场化取向改革,加强监管、放松管制,针对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保险市场实施差异化监管策略,为各保险机构提供个性化监管服务,推动四川保险业跨越式发展。
  (二)实施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我省地域广阔,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保险业要采取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针对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发展战略。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快速、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以成都为龙头的大城市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骨干支撑、先导示范和辐射作用,尽快形成区域性保险中心;对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引导其快速发展、在规范中发展;对边远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要支持其实现追赶型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对三州少数民族地区,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其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强化监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成都保监办要按照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的原则,在依法加大对弄虚作假和欺骗误导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的同时,结合我省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监管,维护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自主经营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
  六、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共建金融安全区
  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是确保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和保险企业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尽快形成公司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领导,对涉及保险业风险方面的问题与事项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
  成都保监办要加强和人行、银监、证监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信息、资源共享的机制,按照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偿付能力监管预警指标体系,强化信息披露,通过保险业协会和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评估机构加强对保险企业经营状况的监督,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机构要坚持依法、合规、诚实经营,通过及时完善内控制度和加大内部稽核力度来防范和化解风险,不断提高内控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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