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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24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1
实施时间: 2005-7-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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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要求,全面推进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一日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按照“科学分类、重点管理、规避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纳税人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对其进行科学分类,并实施与之相对应的管理办法,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目标就是建立管理目标细分、管理内容全面、管理方法有效、管理手段先进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有效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全面提高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五条 根据纳税人所得税款缴纳情况、应纳税所得额实现情况、征收方式、纳税方式等将纳税人分为四类。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查帐征收企业为省级重点税源企业(不含汇总纳税企业):
  1、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
  2、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标准。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标准。
  第七条 除重点税源企业之外的查帐征收企业为一般税源企业。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核定征收企业。
  第九条 凡纳入汇总(合并)纳税范围的各级成员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第十条 纳税人管理类别的确认,由各县(区)税务机关按照分类标准确定,重点税源户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其他纳税人在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划转管理类别。
  第三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一节 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重点税源企业以管户为主,充分体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强化税源的监控分析,突出管理深度,确保税收收入与企业效益的同步增长。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立收入监控机制。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市场行情及涉税事项的动态情况,及时掌握税源变动情况及原因,预测税源变动趋势,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挖掘税源潜力。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预缴申报后一个月内完成税源分析工作。凡纳税人税源增减变化与同期相比超过30%的,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深入企业了解税源变化原因,并将收入分析报告报上级国税机关。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并逐步完善生产经营、产品结构、财务税收指标参数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及时做好相关台账的建立与维护,加强重点税源的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除举报、发现重大违规问题外,一般采用日常监控及综合评估的管理手段。税收管理员应按规定采集《纳税评估专用数据》,年度纳税申报后由专业评估人员按照《江苏省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的要求实施评估。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在加强征管的同时认真做好税收服务,积极探索个性化服务,加强对纳税人具体税收业务的指导,及时为纳税人排疑解难,切实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第二节 一般税源企业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一般税源企业应针对其户数多,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实际情况,主要以管事为主,重点抓好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调查核实、各类备案事项的审核,同时运用行业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的方式,逐步建立分行业的征管模型,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对一般税源企业应通过数据发布平台建立相关行业指标体系及其值域范围实施行业评估,对严重偏离指标参数的企业实行重点评估或日常检查,不断总结行业税收管理经验,抓住薄弱环节,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一般税源企业在行业评估和汇缴审核中发现的异常信息不能排除疑点的,应实施日常检查。对一般税源企业中长年微利或连续三年以上亏损或当年亏损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应纳入重点评估或日常检查范围。对涉嫌“偷逃抗骗税”需立案的,管理部门应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第三节 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条 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应针对其收入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等特点,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着重加强计税依据的管理,强化各类管理信息的综合比对,防止纳税申报的随意性。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除应按规定准确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外,还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其应税所得率。同时强化对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及时发现和纠正申报差错。
  第四节 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应针对其有较强管理共性的特点,进一步落实好就地监管、逐级汇总(合并)申报、信息沟通、反馈、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
  第四章 风险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措施主要着眼于纳税人可能产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事项、风险时期,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规避管理风险。
  第二十四条 凡存在下列事项(或处于特定时期)的纳税人,除按各类管理对象实施管理措施外,还应按规定实施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下户核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的真实、合法性。超过一年以上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实施年检。税收管理员应实地调查其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要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同时对此类企业还应特别关注关联方交易,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利润。
  第二十六条 对改组改制企业,税收管理员应主要分析改组改制方案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及其处理的准确性。对业务复杂、政策难以把握的涉税事项应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对关联交易额占企业交易额20%以上的纳税人,应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着重分析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对关联交易双方中一方处于减征、免征、亏损期,另一方为盈利或征税期的,应予以重点关注,防止企业利用税收政策逃避国家税收。对情况复杂、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应及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八条 对新办两年以内的纳税人,主要通过控制发票用量、加强巡查力度等方式,及时监控纳税人户籍管理情况,督促其及时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按期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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