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瑞士康树集团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6]3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6
实施时间: 2006-1-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5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瑞士康树集团收取江苏大亚实木制品有限公司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镇国税发〔2005〕22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5号文件批复如下:
  2005年3月11日,江苏大亚实木制品有限公司与瑞士康树集团(Nybron FlooringInternatnalrporatn)及瑞典ABGustafKahr公司签订了《许可证及专业知识协议》(合同号:05SEJSY20JSDYW001),引进康树集团的技术和专利。同时江苏省经贸厅对该技术组成已出具说明材料。鉴于所引进瑞士康树集团的技术和专利能有效利用我国林木资源,提高木材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对瑞士康树集团向江苏大亚实木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享受企业所 粤国税函[2004] 2004/11/2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苏国税函[2004] 2004/11/1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深地税发[2001] 2001/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 深圳市国家税务 2016/7/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 京地税企[1996] 1996/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 深国税发[2006] 2006/4/2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 渝地税发[2006] 2006/11/2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赣国税发[2010] 2010/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 辽地税发[2005] 2005/12/9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晋国税所发[200 20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