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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6]28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9
实施时间: 2006-12-29
失效时间: 2007-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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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以下称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和时间
  凡属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6年度无论盈利、亏损或属于减免税期,均应于2007年4月3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应报送决算报表主表、补充指标表,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上报的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指有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为保证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上述资料应报送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转税收管理员开展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二、对税务机关开展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一)做好汇算清缴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每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量最集中的阶段,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200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确保供应纳税人申报需要填报的附表和其他审核审批需要的表、证、单、书;抓紧抓好汇算清缴过程中各个申报环节;将当年税收政策以及有变化的税收规定在办税大厅或办税窗口进行公告。市局将通过12366咨询台、地税网站以及对外政策宣传辅导会,及时发布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汇算清缴期间,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安排业务骨干,做好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和纳税申报辅导,及时处理纳税申报过程中的税政业务问题,加强管理,切实保证汇算清缴质量,努力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是汇算清缴期间的重点,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年度申报资料要严格审核,把好汇算清缴申报关。同时,要积极促进提高纳税人的办税水平,提高申报质量。
  (三)及时办理各类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的审批事项。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每年的2月15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财产损失的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对企业呈报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发生财产损失的时限性认真把关审核,从上报资料不能确定损失或损失金额较大的,应进行实地调查。
  (四)切实提高中介机构代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比率和质量。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税务部门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依靠社会力量对企业所得税开展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提高中介机构代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比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宣传辅导,促进企业汇算清缴的中介代理工作,提高申报的准确性和可信赖程度,并将这一指标作为考核各区(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内容之一。
  (五)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税源报表统计及分析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及时掌握和了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针对当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税源增减变动较大的原因,认真分析和总结,特别是当前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对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政策和因素,应有重点、有事例在汇算清缴总结中积极反映,为各级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税源书面分析、税源报表应于2007年5月20日前上报市局税政二处。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税源分析,包括影响本单位企业所得税增减变动的因素;
  3.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4.机构所在地在本区(县级市)的中介机构代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5.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经验、问题及建议。
  三、对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国税发[1999]193号)、《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对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制度。
  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或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出具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查账报告,并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各中介机构要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强求纳税人接受代理服务。委托代理双方应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实施委托代理行为。
  (二)中介机构接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委托代理汇算清缴时,其查账报告应包括以下事项:
  1.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
  2.是否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入帐;
  3.是否准确核算应税收入或成本费用及其数额;
  4.是否使用正确的应税所得率或简易征收率计算应缴税款,并在规定期限申报缴纳;
  5.披露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税务机关确定征收方式的税务鉴证。
  (三)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中介机构应于2007年5月10日前,向机构所在区(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征管部门提交《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的电子表格及盖有中介机构公章的纸质表格,并同时提交代理报告的电子文档(注:需按所代理的客户坐落的行政辖区分别建立二级电子文档)。《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 》的内容包括:客户地税税务登记证名称及号码、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合同号、代理方地税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全称及编码(地税)、查增查减所得额和查增查减所得税等等。
  四、对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的要求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以及我局税政二处关于《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内资部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操作指引》(详见税政二处便函[2006]第35号的附件1),对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鉴于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大部分都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税务机关可用对中介机构所代理客户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结果反证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质量,因此对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质量的检查也结合在上述纳税评估工作中一并进行。同时,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如发现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穗地税发[2005]297号)第五条情形的,应对其上一年度的收入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据此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参加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具体安排如下(包括对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质量的检查和事后核定):
  (一)纳税评估需用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2.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3.中介机构查账报告(指有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4.在日常的税源监控、文书审批、取消审批后备案类事项管理、纳税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包括各项台账等等);
  5.其他资料。
  (二)时间安排
  该项工作从2007年5月起至12月结束,其中:2007年5-11月为检查阶段;2007年12月1-15日为各单位总结阶段;2007年12月15日-31日为检查数据综合运用和评价阶段。
  (三)进度安排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科(处)、各稽查局选案科,要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组织落实各项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把工作抓紧抓好。同时,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对中介机构代理2006年度汇算清缴的客户的纳税评估面一般不低于50%,即2007年5-11月平均每月的纳税评估面不低于7%。市局将定期公布各单位对中介机构代理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客户开展纳税估评和税务稽查的进度,并按《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内资部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操作指引》,公布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对中介机构代理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客户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的成效指标。
  (四)统计和总结工作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的税政科(处)、各稽查局的选案科负责该项工作的统计和总结。
  1.2007年6-12月每月10日前,各区(市)地方税务局的税政科(处)根据上月开展纳税评估的情况,补充更新本单位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信息共享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并上传到FTP共享文件夹。
  2.2007年6-12月每月10日前,各稽查局选案科根据上月开展税务稽查的情况,按被查单位对应主管区(市)地方税务局,分别补充更新《稽查局稽查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并上传到FTP共享文件夹。
  3.2007年6-12月每月10日前,市稽查局选案科根据其他部门对纳税人的检查情况,按被查单位对应主管区(市)地方税务局,分别补充更新《其他部门检查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并上传到FTP共享文件夹。
  4.检查阶段结束后,各单位要将全部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情况补充入上述统计表,并于2007年12月15日前连同对该项检查工作的总结,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市局税政二处。
  (五)相关信息的综合运用和评价
  2007年12月20日后,市局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信息统一形成以下绩效评价指标:
  1.评价各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的指标
  对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较高的中介机构予以表扬,对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较差的中介机构予以诫勉,对代理工作存在严重违规的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经市局召集专门会议合议,列入“税务机关重点监控查帐报告质量的事务所名单”,在本系统内公布;必要时,在行业会议上通报,并报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时抄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评价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对中介机构代理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客户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工作成效指标,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通报表扬。
  (六)切实开展事后核定工作
  对年所得率低于市局公布行业核定所得率下限(包括长亏不倒),又没有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查账计征的纳税人,原则上均应发出质疑通知书,引导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就税负偏低的原因进行鉴证;或接受税务部门的事后核定;或自查自纠。对拒不委托中介机构鉴证,又不接受税务部门的事后核定,或自查自纠后仍无法解释税负偏低原因的,税务机关将其纳入重点纳税评估、重点稽查的范围,选取典型案例从重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七)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其它相关安排
  有关分类管理指引、纳税评估指标(方法)的选用指引、数据的统计和共享、税务机关征管系列纳税评估工作与稽查系列税务稽查工作的衔接规则、绩效评价等方面,可参考《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内资部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操作指引》的相关内容。
  附件:1.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
  2.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信息共享一览表
  3.稽查局稽查情况表
  4.其他部门检查情况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附件:
1.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xls    
2.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信息共享一览表.xls    
3.稽查局稽查情况表.xls    
4.其他部门检查情况表.xls    
修正:
根据穗地税发[2009]127号文件规定,全文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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